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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解除合同可以提前乙個月通知,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支付乙個月工資後終止合同,這是解雇通知,但解雇通知是有條件的,對於無故裁員,用人單位屬於違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並支付經濟賠償金。 雇主也可能被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至於違約金,就看你籤的合同裡有沒有約定,如果有協議,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要求,具體金額要看你的意思,只要用人單位同意就行。
有經濟補償標準,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發放,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至少可以多拿到乙個月的工資,和用人單位協商違約金,如果協商不成,應該可以通過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勝訴。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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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您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 1 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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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無緣無故地解雇你。
那是兩個月的工資。
此外,還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
如果沒有。 這應該額外支付乙個月的付款來代替通行證。
那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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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您可以獲得 2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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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師郭義成答: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工資的兩倍; 您也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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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 1 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勞動者工作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乙個月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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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得到報酬!
如果您已經畢業,但尚未簽訂勞動合同,您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從下乙個就業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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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扣留工資,會根據你實際工作的天數向你支付工資。 否則,您可以向單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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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扣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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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實習期不等於試用期,法律只規定保護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 因此,如果您沒有簽訂合同,並且沒有辦法證明您與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則很難獲得法律保護。
除非你有證據或證人可以證明你和雇主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否則,即使您尋求勞動仲裁,也很難捍衛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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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它告訴你要付錢,但它沒有說,但它沒有付錢,它違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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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可以去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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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合同嗎?
如果有,你拿著它就去,如果沒有,那麼你就不需要炸了,走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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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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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可以申請仲裁,一是之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工資補償金翻倍,二是非法解雇的月薪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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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未續簽,但勞動關係仍在繼續的,視為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所以你和單位之間有合同。
從你的描述來看,似乎雇主可能試圖非法解雇你,建議為勞動爭議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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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但是你可以去勞動部門說你的單位非法雇用人員,因為你多工作了一年,沒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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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雇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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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江 華答: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關於員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的問題的答案,希望大家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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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為雇主工作超過一年,他或她可以被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裁員的,要提前公布方案,不裁員就裁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撤職人員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裁員計畫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減少剩餘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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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前三日書面通知對方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的, 或者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補償勞動者再支付乙個月工資的,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可以立即解除,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上述規定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賠償金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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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答:
a.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
b.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單位未逾期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2、原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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