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共同財產,男人帶另乙個女人回來生活是否合法?

發布 社會 2024-06-1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夫妻倆離婚了,財產怎麼可能還是共同財產? 為什麼沒有分裂? 即使乙個男人帶回乙個女人住進去,也沒有什麼違法的,因為裡面也有男人的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以子女的名義買房,那就是子女的房產,離婚與否,都與房子無關,就算離婚,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子女的財產! 你離婚了,孩子還是你的孩子,你還想把給孩子買的房子改成你的名字嗎? 你想因為離婚而把孩子的房子分給你嗎?

    再說了,就算財產不是在孩子的名下,而是在你原來的夫妻名下,如果是離婚後的共同財產,你想怎麼做? 你不能把你那份房子拿走,孩子都是大人了,你不就留給孩子了嗎? 再說一遍,即使算上你們的共同財產,當你們都老了,你的孩子難道不會繼承你的房子嗎?

    所以你給孩子買的房子是你孩子的房子,不是你夫妻共同的財產! 【社會現象、家庭問題、綜合觀察、綜合分析。 請注意劉的善良! 】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您好,兩對夫妻離婚的房子有女方的居住權,不允許帶其他男人居住。 居住人能否允許他人居住,取決於居住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協議,如對居住要求沒有約定,則按照居住和適用房屋滿足居住需要的標準確定居住人的權利義務。

    設立居留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居住和居住的要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和居住標準,法律對特定情況下的居住條件和要求沒有特別限制,以便人們可以對擁有居住權的人約定自己的居住要求。

    您好,兩對夫妻離婚的房子有女方的居住權,不允許帶其他男人居住。 居住人能否允許他人居住,取決於居住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協議,如對居住要求沒有約定,則按照正常情況下為滿足居住需要而占用和應用房屋的標準確定居住人的權利義務。 設立居留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居住和居住的要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和居住水平,法律對特定情況下的居住條件和要求沒有特別限制,以便人們可以對擁有居住權的人就自己的居住要求達成一致。

    居住權是指特定公民使用自己享有的房屋居住和居住在合法居住的房屋內的權利,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屬於財產權,是其他財產權的一種。

    由於居住權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對房屋的權利,但塵埃的所有人是指棚屋沒有義務為其採取積極行動,因此居住權是一種物權。 同時,由於居住權只設定在他人擁有的房屋上,因此居住權屬於其他財產權。

    是的,如果你已經離婚了。

    房子是孩子的名字,孩子也由我撫養。

    這是可能的,離婚後您可以控制財產。

    我有權力讓孩子進來,但男朋友不能住在那裡。

    離婚是可以的,合法但不合理。

    你可以談判。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總結。 1、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一種,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普通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犯罪的犯罪]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你好,合法的。 男方住在離婚女方的房子裡,房子是前夫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合法。 本案並無違法行為!

    1、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普通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犯罪行為】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總結。 你好親愛的,<>

    男人住在離婚女人的房子裡是合法的,房子是前夫夫妻共同擁有的,如果離婚的女人不同意,男人繼續住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依照本法的規定和雙方的協議確定。

    因此,離婚婦女居住的房屋是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男子居住是不合法的。

    男人住在離婚女人的房子裡是合法的,房子由前夫和妻子共同擁有。

    你好親愛的,<>

    男人住在離婚女人的房子裡是合法的,房子是前夫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果離婚女人不同意,男人繼續居住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依照本法的規定和雙方協議確定。

    因此,離婚婦女家中的房子是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男方住在凝視核心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總結。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所,以適應生活和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留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留權確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居留權登記申請。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很高興你的問題,是的,那是你的私有財產,你有權這樣做。

    延伸資料: 1、居住權主體是特定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在屋前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物件僅限於房屋。

    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3.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者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目的。

    這是一種支配地位。 4.居留權的取得應當有法定依據或有關合同。 5.居留權的取得應當登記,並受國家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所,以適應生活和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為建立居住權登記,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368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居留權應免費確立。

    國家公民確立居留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居留權登記。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離婚後,女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臨時居住的,經核實後,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辜的一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便利生產生活,並以合理合理的方式解決。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為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可住為由要求臨時居住的,經核實後,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方在租房方面有實際經濟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援助。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通常,夫妻財產糾紛中保護和保障權利的方法是與另一方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在共同財產受到威脅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此外,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離婚男子發現離婚婦女生孩子,則該財產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您好,您提到的是針對婚姻關係的建立、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分割和財產所有權的分割以及債務處置的交叉,一般會涉及共同財產的認定、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賠償、離婚後財產的分割程式, 以及一方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其權利的法律責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結果的影響也會有所不同。

    工作也給他做了,社保給他買了,房租和生活費是二的一半,女方提出分手,這個怎麼辦。

    通常,夫妻財產糾紛的保護與保護主要是與另一方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當共同財產受到威脅時,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此外,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和他沒有結婚證,算不算共同財產?

    屬於。 屬於,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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