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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必須屬於甲,房屋是甲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抵押貸款的部分和婚姻期間房屋增值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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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套房子是甲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離婚不能協商,房子屬於甲,但必須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房產證出具後,如果加上對方的名字,這種行為就是贈與,這樣在離婚發生時,房子就會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之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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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貸款分期還清,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款,為共同財產。
2、所謂婚前個人財產必須在婚前購買,只有全額購買才能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關鍵問題是,婚後,你所有的收入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使你以自己的名義還貸,也是夫妻共同還貸,所以房子是夫妻共同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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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房產是按照房產證上的名字,如果不申請**名,在當前申請之後,它只是屬於A的房產。 如果你在下來之前申請了兩個人的名字,那將按照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因為你的情況是還沒有拿到房產證。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就可以理解了:為什麼現在很多婆婆在女兒結婚前,都要求女婿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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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未來,房證是給誰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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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誰出錢還貸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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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逐案處理。 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的全部款項在法律上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購房由兩人出資,雖然結婚未婚,但兩人共同出資給凱如王買房,房產算是共同財產; 如果一人在婚後支付首付並償還貸款,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支付婚前購房的首付,則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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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看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男方以乙個名義買房並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房貸。 婚前歸個人財產所有,婚後還款部分視為共同財產,女方以一半的還款款和利息分享財產。
在第二種情況下,婚前男方出資購房,婚後,妻子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該房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應在離婚時分割。
第三種情況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後購置房屋,且房產證為其中一方名下的,則該房產為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第四種情況是,如果男方在婚前和婚後全額投資購房,妻子要求將房產證上的姓名改為女方的姓名,該財產應屬於女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暴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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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具有強烈個人排他性的財產或者不能被他人使用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任何一方婚前擁有和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勞動所得,婚前繼承、繼承或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為結婚所得的財產。婚後,丈夫或妻子已經有了專屬的日用品,如衣服等。
2)婚後,配偶一方從事職業、愛好和其他特殊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三)夫妻一方婚後個人性質的補貼、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賠償金、人身傷害賠償金等。例如,復員轉業軍人領取的轉業費,復員軍人從軍隊帶回的醫療補助金和返鄉生產補助金,以及一方婚後在社會貢獻中獲得的榮譽獎品和獎金。
(四)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婚後遺贈等方式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當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例如,如果父親的父親在生前留下遺囑,明確父親死後留下的財產僅由丈夫單獨擁有,那麼這部分財產就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有權利。 呵呵,因此,閱讀本文的讀者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留手”。 贈與也是如此,如果贈與人明確表示只有配偶一方有權獲得贈與,則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和解賠償金。
(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共同承擔的婚姻關係部分,如復員津貼、支付給士兵名下的自營職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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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領取的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等收益 個人財產包括: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用品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利潤收集;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5)其他應當在第一輪當事人中隱藏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
《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More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