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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群體。 它指的是我們公民的結社活動。
右。 自願組成,以達到目的。
成員。 的共同點。
將。 按照它的。
憲法。 所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質。
社會組織。 包括各種用途。
學院。 協會。
研究學會、促進會。
姐妹會,聯合會。
**是的。 商會。
和其他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個人會員50人以上或單位會員30人以上;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混為一體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架構;
(三)有固定住所;
4)擁有適合其業務活動的專職員工;
5)有合法資產和資金**,國家級社會組織有活動經費10萬元以上,地方性。
社會團體、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6)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符合要求。
法律。 法規。
不得與社會公德相牴觸。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相同。
業務範圍。 成員。
分布,活動。
地域。 保持一致並準確反映其特點。 國家社會團體的名稱稱為"中國"、"全國性"、"中國"換言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不得冠名當地社會團體名稱"中國"、"全國性"、"中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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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群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目前的社會群體是準官方的。
成立社會團體,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組織。 社會團體實際上從屬於業務當局。
中國的社會團體是一種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其成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而自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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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道路運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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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合作促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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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群體包括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等。
“社會群體”是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人組成的社會組織。
除了需要一定數量的成員成立社會組織外,還需要制定章程,向有關機關登記,在某些情況下,還要依法申請許可,等等。
社會群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的社會群體是準官方的。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節 非營利性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設立的法人,不向投資者、創始人、成員分配所得利潤的,為非營利性法人。
非營利性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符合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依法登記設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董事會的,董事會是其決策機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或法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出現。
第九十條 符合法人條件,根據其成員的共同意願,為公共利益或者成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而設立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和其他權力機關。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立理事會和其他執行機構。 董事會主席或者總裁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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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為某種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人組成的社會組織。
“社會群體”是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人組成的社會組織。 它可以分為兩類社會組織:營利性和非營利性。 前者是合作社、公司等,後者是科技、文化、藝術、慈善等社會群眾組織。
社會組織的成立,除了一定人數的組成外,還必須制定章程,向有關機關登記。
制度環境 2011年,中國社會的經濟社會轉型和公民社會的發展出現在乙個基本語境中,即整個社會制度及其轉型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調動一切資源,戰略優先國防和重工業,實現軍工趕超的目標。
2.為確保這一戰略的實現,對社會生活實施了全面的干預和控制。 因此,一些學者將1949年和1978年的中國稱為乙個完整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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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有近2000個社會組織。 其中,約有200個社會組織使用行政或商業機構,並由國庫資助。 在這近200個組織中,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還有16個社會群體,其政治地位不如上述三個社會群體,但也相當特殊。 它們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好協會、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協會、中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合會、 黃埔軍校校友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工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歸國學者協會。
上述19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務數量,由第一組織成立的管理部門直接決定,雖然是非專業性組織,但部分職能行使很大程度。
取得社會組織的法人資格。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符合法人條件,基於其成員的共同意願為非營利目的而設立的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不需要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條規定,符合法人條件,基於成員共同意願,為公益性等非營利目的或者成員的共同利益而設立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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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的區別:
1、內涵不同:**部門、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實施**公益服務的部門,是社會服務機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