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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個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付和共同還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法院一般會裁定該財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另一方將獲得部分財產增值和部分共同償還貸款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六十六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 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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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產證是夫妻離婚時應平分的名下,如有糾紛,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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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全額購買的房產,屬於房產見證人的名下,貸款購買的,貸款的共同還款、公升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未經夫妻雙方明確約定,不動產證上只寫有一方當事人的姓名,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您好,請注意細節。
贈與首先要支付的費用: 1. 贈與公證費 2.交易費6元平方公尺。3、稅費按房產評估價值繳納1%-3%。 4、其他費用(如生產成本)。 >>>More
房屋所有權證有兩種型別: 1、如果是2008年以前的證書,則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在第一頁。 2、如果是2008年以後的證書,第二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如果其中一人賣掉房子,就不能交易。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不動產共有權。 >>>More
有時候,愛孩子不是給他房子。
大多數父母都愛自己的孩子,即使他們的孩子沒有長大,他們也想拿到房產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