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夫妻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發布 社會 2024-03-29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雙方協議離婚的程式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 不予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擴充套件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予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離婚的程式取決於離婚的方式。 協議離婚,需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攜帶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符合離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提出離婚請求的一方應當將起訴書及相關檔案提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會先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關係破裂,法院調解失敗,一般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最新實施的民法典,在夫妻自願離婚失蹤的前提下,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對於夫妻離婚,如果兩個人和平分手,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夫妻離婚有重大分歧,可以採取橙凳罰款法程式起訴離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夫妻離婚時,攜帶結婚證、雙方戶口、身份證鏈配體等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自願簽署離婚協議書,領取離婚證。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前兩人提出離婚,須攜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明本、結婚證到所轄轄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會根據您的要求更換鑰匙, 並按流程為您辦理相關手續,您只需要按流程執行即可。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夫妻離婚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現在離婚有冷靜期,需要先登記,乙個月冷靜期後再去辦理離婚證。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如果夫妻失明,對婚姻沒有感情,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婚前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後,就是人的一半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夫妻離婚和判斷王某的婚姻需要哪些程式? 你可以去民政局問問,我覺得這種比較難適應一點,崇松因為你知道的多一點。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夫妻辦理離婚手續的具體步驟:

    1、離婚男女共同向一方永久居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填寫**;

    3、雙方願意簽署並同意離婚協議的內容;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1)雙方同意離婚。

    如果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應當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夫妻關係。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

    5.近期一寸裸頭派對照片;

    6.離婚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向,並載明對子女撫養和教育、配偶一方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等方面已作出適當安排,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7、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在乙個月內簽發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應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2)訴訟離婚。

    1. 起草投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交另一方;

    6、法院第一時間安排,向雙方發出傳票;

    7、**:雙方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進行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訴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准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如何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已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第10條第1款.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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