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不足。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商業建築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 屋頂上的花園是業主專屬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業主有權共同擁有和共同管理。
在不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主到屋頂花園“看夜景聊天”就是行使其共同所有權。 物業公司的“規定居民在晚上10點以後不得留在花園裡”,是因為一些業主在行使這一權力時影響了其他業主。 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維護公共區域秩序,應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商後確定屋頂花園的開放時間(此內容也可納入小區的《管理規定》),以消除對他人的影響。
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維持秩序的方式不當,維持秩序的保安人員缺乏專業培訓,言行不端,導致糾紛。 當事人可以與物業管理中心進行反思溝通,督促他們做好員工培訓工作,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更好地管理社群。
-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 這是違法的,去向他們投訴,真是一家公司!
-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應先協商和解,必要時業主可以出示社群物業的管理規章制度是否明確禁止在社群內停放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 建築物分區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區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快遞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或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到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管道、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修理、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沒有絕對的權利禁止財產,但業主有責任為了公共安全而進行合作。 如果車主合法地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區域,則該物業通常無權干涉。 因為在建築分割槽中,規劃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是由業主購買或租賃的,屬於業主。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車主有權隨意占用、使用、受益和處置車位。 如果業主非法占用公用區域停放車輛,則屬於明顯的侵占公用區域的行為,物業有權予以制止。
開發商在計算共享面積時會考慮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 這是為了滿足社群業主的居住需求,並為他們提供停車位,這是乙個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應屬於所有業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關於物業管理區域違反公安、環保、物業裝修使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停止物業服務企業,並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舉報後,應當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衍生問題:物業是否有權關閉業主的水電?
酒店無權關閉業主的水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應電、水、熱、氣等方式催促繳納物業費。 有權斷水斷電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公司,而不是物業服務公司。
-
法律分析:物業無權禁止外來車輛進入社群。 一般來說,車輛可以進入社群,但如果小區內停車位太緊,小區物業可以對車輛進行管理,防止車輛過多。
社群內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所有所有者,並且一般歸所有所有者所有。 只有社群的所有者才有權使用、受益和處置社群內的道路。 因此,小區內的道路不對公眾開放,決定權在小區的業主手中。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應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
如果不支付物業費,物業無權阻止業主進入社群。 一般來說,停車場的產權屬於開發商,如果車位在公共區域進行改造,則屬於集體所有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