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癌症的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可以被解雇嗎?

發布 社會 2024-06-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員工生病了,需要根據員工的實際病情來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僱傭關係。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呼籲該單位同情不應該是不道德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 癌症患者可以被解雇嗎?

    1、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不是解雇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因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被調職後又不勝任,可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2. 哪些情況不能被駁回?

    1、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單位內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您好,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來說,這不是解雇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你因為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可以調到其他崗位,如果你在調職後不勝任,你不能在法定醫療期限內被解雇。 但是,勞動合同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終止。

    您好,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來說,這不是解雇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解雇,如果你因為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可以調到其他崗位,如果你在調職後不勝任,你不能在法定醫療期限內被解雇。 但是,勞動合同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終止。

    癌症的法定治療期是多久?

    如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法定就醫期限為3個月。

    單位現在已經發出了退款令,我該怎麼辦?

    癌症對健康保險的依賴,如果不是,將是致命的。

    癌症是一種嚴重的疾病。

    從法律上講,你不能被解雇,如何解釋它。

    被解雇後,您只能自己繳納醫療保險,這樣您也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報銷。

    從法律上講,你不能僅僅因為生病就被解雇,如果你在換崗後不稱職,公司可以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外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你做不到,那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的遣散費。

    遣散費根據工人在雇主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工人的月工資是上一年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雇主所在區的市人民公布。

    本單位為您辦理辭職手續,包括工資結算、辭職證明的簽發、戶籍和檔案的移交等。

    也可以指定律師代表您進行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警報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癌症患者不能被解雇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二)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生病、受傷的,(三)懷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職工,(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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