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申訴的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2-29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為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投訴,促進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制定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渠道: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複核。

    2. 如果您對審核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或再次上訴。

    3.各級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申訴,應當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其人員的處理方式有不滿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申請複核; 對複核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或者再次申訴。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申訴,應當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事業單位去**上訴。 有乙個特別的申訴司法委員會。 申訴司法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處理轄區內的申訴和再申訴,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政策法規的適用情況、工作程式和紀律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

    (二)審理上訴和再上訴;

    (三)對審判組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討論重大或疑難的上訴或再上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訴司法委員會承擔或者受理單位授權的其他職責。

    事業單位去**上訴。

    事業單位去**上訴。 有乙個特別的申訴司法委員會。 申訴司法委員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處理轄區內的申訴和再申訴,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政策法規的適用情況、舉報程式和紀律進行全面審查;(二)審理上訴和再上訴;(三)指導、監督試驗配置棚的試驗; 4)討論重大或疑難的上訴或再上訴;(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訴司法委員會承擔或者受理單位授權的其他職責。

    我在一家醫院工作,我是一名工作人員,我在工作日遇到不公平,我想找個地方上訴,但仲裁不予受理。

    是否向法院投訴?

    複核申請可以向上一級仲裁機構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

    我是事業單位,不能仲裁,我只有訴狀,可以向法院上訴嗎?

    什麼是更高階別的仲裁機構?

    什麼是更高階別的仲裁機構?

    還行。 但我不知道該怎麼做。

    各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另行設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公正委員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為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益,《盲目事業單位申訴規定》規定了申訴的範圍、期限和方式,提高了申訴的效率和公正性。

    《事業單位申訴規定》是指為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相關申訴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申訴委員會,依法受理和處理職工的投訴、控告、舉報等事項,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事業單位的申訴範圍包括對任用、晉公升、獎勵、處分、解雇、辭職等不滿的申訴,以及對勞動合同、工資等不滿的申訴。

    員工可以在獲悉投訴事實之日起 30 天內以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投訴。 《事業單位投訴條例》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調查核實、組織協調、決策等處理程式。 在處理申訴過程中,申訴人和被投訴人都有權提出申訴意見和抗辯。

    總體來說,制定事業單位申訴規定,是為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權益,提高申訴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利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穩定發展。

    如果申訴委員會未能處理員工的申訴會怎樣? 申訴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及時、公正處理投訴的,員工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勞動爭議仲裁。

    制定事業單位申訴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職工的權益,提高申訴的效率和公正性。 申訴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和處理申訴,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 必要時,員工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投訴、行政訴訟或者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事業單位人員申訴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申訴有權就其自身人員權益糾紛向本單位設立的申訴委員會申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頒布了《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號令,即《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其中規定,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 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複核。對審查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依照規定提出申訴。 地方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應當由本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機關的許可權受理。

    第四十條 原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複審和上訴期間,不得停止執行制裁。

    事業單位職工提出複核、申訴,不予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處分複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作出的單位重新作出決定的: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複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變更處理決定的: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情節的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發生變更,需要調整其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整;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處分決定的,應當恢復其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按照原職務等級安排相應崗位,在適當範圍內恢復名譽。

    被撤銷、減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遭受損失的,給予賠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以事實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式合法、手續齊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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