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4歲的初中生從教室六樓墜落身亡,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6-17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全班被罰蹲,14歲的初中生從六樓墜落身亡,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老老師,學校也有一定的責任。 因為孩子在課堂上犯錯是不可避免的,那麼作為老師,他們也應該正確、及時地教育孩子,而不是採取這樣的方式,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尊心,所以孩子的自尊心是很脆弱的,很多時候,老師也應該學會保護孩子的自尊心, 以至於老師對孩子的態度傷害了孩子自己的自尊心。這位老師的做法也是很不尊重學生的,很多時候,當著這麼多學生的面,老師也應該掌握正確的教育孩子的方式,讓孩子能夠接受。 <

    希望每一位老師都要對自己的學生多一些寬容,對孩子多一些耐心,很多時候,孩子什麼都知道,他們什麼都不說,對於很多事情,其實只要老師和學生在這件事情上認真解釋一下真相,其實孩子不懂,他們也能理解, 所以我也希望老師們,在教育孩子方面,也要找到一種合適的方式來教育孩子。 <

    讓孩子也覺得老師也是因為他們的前途好,而不是傷害他們,好好和孩子說話。 <>

    因此,綜上所述,學校應該對班級處罰蹲下時從六樓墜落身亡的14歲初中生承擔一定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這個分數是什麼原因,是正常的深蹲還是被迫的,還是多種原因導致孩子從樓上掉下來? 或者老師什麼的專門針對他,那就看法律怎麼判了,畢竟人命很重要,剩下的學費一定要退還,等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我認為主要責任在於學校。 如果老師沒有懲罰,學生就不會從六樓摔死,所以這是因果關係。 教育部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重點對心理能力較差的兒童進行啟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學校不能懲罰學生,並且應該向學生明確學生不能受到懲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學校對學生在學校從建築物上墜落負有補充責任。 當學生在校園內時,學校有義務在必要時監督他們的活動並確保他們的人身安全。

    但是,學校並不負全部責任,會根據自殺的主觀程度來劃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則不承擔侵權責任,並處並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般來說,如果學生在家中從樓上掉下來,學校應該不負責任,關鍵是要看孩子的遺言是否會牽扯到學校。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沒有過錯,但自殺的原因應該被調查和綜合分析判斷。 學校已履行職責,沒有不當行為的,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傷害事故不承擔法律責任:

    1)雷擊、平台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2)因校外突發或偶發傷害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者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四)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在一定條件下,即使學生在事故中受傷,學校也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學校責任的免除。 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

    這些事故的責任由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承擔。 簡短的回答:學校不對因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責任而造成的人身事故負責。 學生及監護人事故是指學校沒有過錯,但因學生自身過失或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而造成的事故,損害由學生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般情況下,學校對學生墜入學校死亡不負責任,但如果是意外或學生自殺,學校不受拆遷法的約束。 但是,如果學校因學校管理不當而未能及時修復設施牆體的缺陷,或者學生處於異常狀態,學校發現或應該發現,但沒有採取措施,則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方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稚園、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如有證據證明學校與學生跳樓存在一定關係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在學校跳樓,學校應該承擔這些責任。

    如有證據證明學校與學生跳樓存在一定關係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教育機構過錯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教育機構過錯責任】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學校將承擔部分責任,主要責任需要調查判斷。 如果學校在教育或管理方面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行為無不當,不承擔法律責任:

    1)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發或偶發傷害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者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四)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發生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

    1) 發生在學生自己上學、上學、上學或上學的路上;

    2)發生在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

    3)在校外工作時間,如放學後、節假日、節假日等,學生留在學校或自行上學;

    (四)其他超出學校管理職責範圍的事項。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學生、教師或者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造成傷害的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當父母送孩子上學時,他們希望學校老師能夠管教孩子上學。 但家長忘記了,如果允許老師管教,如果孩子有什麼問題,那麼老師肯定會負責。 所以,父母在平時一定要給孩子建立很大的自信,不要讓孩子在遇到一些批評和挫折後,直接想放棄自己的生活,而自殺的念頭就出現了。

    這讓家長無法接受,學校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這只會讓他們很傷心。 如今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越來越成熟,有自己的想法。一旦那些老師批評他,或者毆打罵他,那麼他們就會造成一定的心理問題,以至於他們想自殺,這是誰也無法阻止的。

    但如果當時有人勸說他,了解他的心理過程,也許他就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2029年12月8日,廣東某小男孩跳樓身亡。 家人聽到這樣的事情,一定很傷心。

    而當時有人透露,正是因為班主任對孩子的批評,才發生了這種情況。 於是家長們把一切都歸咎於老師,認為是老師批評孩子造成了這種情況。 但當警方審訊此案時,他們聲稱批評並沒有大錯特錯,不應該導致乙個人的死亡。

    主要原因是孩子有心理問題,會導致他死亡。 因此,這些案件不應該是刑事案件,而是自殺案件。

    這個小男孩以前做這樣的事情是很正常的。 而他的同學們也沒有注意到這小子竟然有這樣的舉動,沒想到自己在準備上課的時候,竟然從護欄上跳了下來。 許多學生看到這樣的舉動後都感到震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要看學生在學校犯了什麼錯誤,一方面是老師有責任批評,另一方面要看老師說了什麼,如果只是班主任說的該說,那麼責任就不在於班主任, 現在學校裡的學生老師不敢批評,家裡的家長也不敢罵,現在這個社會主要是受手機影響的,因為這麼大的學生可以說每個人都有手機,往往這些手機傷害了他們,所以希望每一位家長老師都禁止學生玩手機, 這樣他們才能理解原因。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我個人覺得班主任確實有點責任,但事故的主要責任還是在學生自己身上,因為現在的學生心理承受能力太差,自尊心太強,實在是很難教育。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我覺得學校的老師有一定的責任,因為老師們批評得太嚴厲了,導致孩子心理脆弱,無法接受這樣的事情。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我覺得班主任和家長是有責任的,但實在是很難分,因為班主任沒有點名批評或者辱罵,只是提醒了學生,只能說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抗壓能力很差。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件事情由班主任、學生、家長負責,班主任溝通不好,家長沒有及時發現孩子的情緒,孩子自己的情緒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現在的學生受不了風吹雨打,父母爺爺奶奶保護得太好了,受不了外界的打擊,這和家長教育有關,我個人認為老師嚴格一點也沒什麼不對,只要不體罰打學生就行。

相關回答
9個回答2024-06-17

實事求是,軍訓怎麼寫。

11個回答2024-06-17

要是經常被老師這樣懲罰,呵呵,估計你已經練好了,明天腿不會有大的反應; >>>More

32個回答2024-06-17

大連****中醫還可以。

19個回答2024-06-17

狗狗非常喜歡曬太陽,這是因為曬太陽可以促進體內的血液迴圈,代謝血液中更多的代謝廢物,狗狗曬完太陽後會覺得很舒服,所以很開心曬太陽。

9個回答2024-06-17

他的數字呢? 你的起始號碼是什麼? 你的技術如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