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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公共利益、人身或者其他權利不受持續的非法侵害,對不法行為人造成一定損害的防衛行為。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必須存在非法違規行為。
其次,它必須是持續的非法侵權行為。
第三,必須對不法行為者本人進行辯護。
第四,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公共利益、人身或者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作為最後手段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不僅是緊急避險的概念,而且表明了緊急避險行為的特徵。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必須對自己或他人的公共利益、個人權利和其他權利構成危險威脅。
其次,它必須是乙個持續的危險。
第三,當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消除危險時,必須將其作為最後的手段。
四是緊急避讓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這裡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根據緊急避讓的特點和實施緊急避讓的目的確定的)。 具體來說,緊急避讓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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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為的目標不同。
對人(非法侵略者)進行正當防衛,對危險事物和實際存在的事物進行緊急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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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疏散與正當防衛的區別如下:
1.危險**不同。 正當自衛**的危險是非法侵犯人; 匆匆避險的危險性更廣,可能是非法侵權、自然災害和動物入侵。
2.緊急疏散必須是出於必要,正當防衛不需要這樣做。
3.對物件的要求不同,緊急疏散要求物件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員等)。 而正當辯護沒有這樣的要求。 人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4.根據實施物件的不同,只能對不法行為人進行正當防衛,而必須對第三方進行緊急迴避。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採取緊急措施避之而免之,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緊急疏散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1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責或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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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中的傷害只能是人的非法侵權行為,而緊急避險中的傷害不僅限於人的非法侵權,還包括自然力量、動物入侵等。
2. 行為所針對的物件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行使,不能損害其他未參與違法行為的人的利益,緊急疏散只能損害與危險發生無關的第三方的利益。
3.行為限制不同:沒有這樣的要求要求行為人只作為最後的手段和消除危險的唯一手段採取自衛行動。
4.科目的侷限性不同:正當防衛一般對辯護人沒有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就可以實施緊急避險,對在職責或行動中負有特定責任的避免人身危險的人不適用。
5、損壞程度的限度不同:允許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等於或大於非法侵權可能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難場所的合法權益必須小於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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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危害不同。 正當自衛**的危害僅限於對乙個人的非法侵犯; 緊急避讓**的危險不僅可以是對人的非法侵害,而且(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自然災害、動物入侵以及人體生理和病理原因。
二是行為物件不同。 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藐視法律的犯罪人的利益,而緊急迴避則會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行為的界限不同。 只要存在違法侵害銀行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就足夠了,無論辯護人是否具備以逃跑、報警、勸阻等方式制止違法行為的條件,且不需要強迫;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消除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最後的手段進行緊急疏散。
第四,行為的界限不同。 制止非法犯罪必須有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只要不法不法犯罪造成的損害和可能造成的損害不相稱,使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可能小於或大於非法犯罪可能造成的損害; 緊急避讓造成的損害只能小於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於甚至大於所避免的損害。
五是題材的侷限性不同。 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法定義務; 緊急避險不適用於在其職責或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過度防衛,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非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 其基本特徵是:(一)客觀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不法行為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More
比如,如果有人想傷害你,而你選擇反抗,但對方太浪費,受傷了,你就變得過度防衛,新的指導明確了防守者不能苛刻,對防守者在面對攻擊性和壓力時可能的反應更加寬容, 不再搞“誰受了傷,誰就有道理”。
在中國,正當防衛是指在自駕車受到非法侵害時,為保護自駕車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而採取的必要、合理的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規模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定,以下是確定正當防衛的一些關鍵要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