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刑法的案例分析題、刑法案例分析題解答

發布 教育 2024-06-28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我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犯罪的,適用本法,但最高刑為三年以下的,不予追究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罰。

    本案中,某某犯盜竊罪法定最高刑期為三年以上,適用我國刑法。 A是工商局幹部,是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換言之,即使乙個人犯了盜竊罪,而是犯了其他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如重婚罪,我國刑法仍應適用。 因為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事人員是特殊人員,他們在國外代表國家和軍隊的形象,如果他們在國外犯罪,危害會更大,所以中國的刑法適用於此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人民共和國境內外

    凡犯本法規定之罪者,應受本法管轄,但應處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罰。

    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得追究。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犯罪,依照本法執行。

    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儘管在外國受審,仍可能受到該法律的約束。

    但是,在外國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刑。

    從輕處罰。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三人都構成搶劫。

    搶劫; C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69條,因此構成搶劫罪;

    雖然甲和乙沒有直接對丙實施暴力行為,但由於甲和乙事先與丙溝通了盜竊的犯罪意圖,並且當他們與丙共同實施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時,他們清楚地知道丙對他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並允許他們這樣做, 因此,可以適用對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負全部責任的判例來確定甲、乙、丙共同構成搶劫罪。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搶劫,共同犯罪。 雖然談判是關於盜竊的,但在行刑過程中,當遇到有人時,他當場使用暴力消除抵抗,搶劫財物,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雖然只有丙參與了暴力事件,但甲和乙都意識到了這一點,承認並配合,共同實現了財產的非法轉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這三人都是轉化搶劫的共同肇事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藏匿贓物、拒捕、銷毀罪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進入家中搶劫房屋;(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涉案金額巨大的搶劫案;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人、警察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應急救援、救災物資的。

    雖然他們一開始就同意實施盜竊,但他們都是肇事者,構成共同犯罪。 然而,投訴人拒捕,並以暴力阻止被告人的行動,結果演變成搶劫。 根據部分行為和集體行為的原則,A和B也轉化為搶劫。

    於是三人就構成了共同搶劫罪。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張.

    3、王武構成犯罪。

    2、張三搶奪,王武搶斷。

    3. 搶奪罪符合三個要件:(a)脅迫行為(包括醉酒和醉酒)足以使被害人無法反抗(c)獲得他人持有的財產。

    就行為而言,盜竊就足夠了,非法轉移他人擁有的財產就足夠了。

    4.緊急避險。

    5.有危險發生、正在發生、犧牲小利益換取大利益、必要性、規避風險的意圖,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受到限制(如警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張3、王5構成犯罪,2.張3構成搶劫罪,屬於以其他方式(迷惑、醉酒)使被害人失去抵抗力並拿走錢財的搶劫罪,王5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使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成為自己的財產為非法目的, 侵犯所有權或佔有權, 3.B 確立了緊急避讓, 4.緊急避險,要求 1) 存在危險且不限於違法行為, 2.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3.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遭受的危險,正當抗辯可以小於、等於或大於。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同樓層。

    2、張三構成搶劫罪,王武構成盜竊罪。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構成縱火罪。

    2.縱火罪的標準已經完成並未遂"獨立燃燒說",即被點燃的物體是否可以在沒有外力幫助的情況下獨立燃燒,顯然紗線已經燃燒過,可以自行燃燒,但速度較慢。

    2.要構成火災罪,他應該意識到在紡織廠亂扔菸頭可能會造成災難,但由於疏忽而沒有意識到,這構成了疏忽。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定罪與處罰:轉化性搶劫與故意殺人未遂 綜合處罰分析:一是盜竊未遂,但保安在盜竊過程中遭到襲擊(剛要離開,說明盜竊還沒有結束),形成轉化性搶劫。

    事發後(回家表示變身搶劫已經結束),想殺人殺人(形成故意殺人),回到單位門口(更傾向於有犯罪的緊迫性,所以更傾向於犯罪未遂,而不是準備犯罪)被逮捕但沒有成功, 它構成了企圖扼殺意圖。

    有 2 種行為,因此它們會因多項罪行而受到懲罰。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準備罪)應當同時處罰。 偷竊並傷害保安的行為轉化為搶劫,回家後準備殺人是殺人的準備行為。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李犯了兩宗罪。 一是盜竊罪; 二是故意殺人罪。 1、李某曾犯盜竊罪,但因保險櫃太堅固而未遂; 2、李某有殺人意圖,並準備了殺人工具,但由於公安人員來得太快,他想殺人未遂。

    因此,李某被判犯有盜竊罪(未遂罪)和殺人罪(未遂罪),並因多項罪名同時處罰,因為他所犯的罪行都是未遂,因此從輕處罰。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盜竊 + 故意傷害 + 殺人未遂 ?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不負刑事責任。

    從表面上看,蘇的母親和蘇應該對蘇父親的死負責,但實際上他們不是。

    就犯罪構成而言,我們說犯罪的一般構成要從是否構成犯罪的主體、主觀、客體、客觀三個方面來判斷。

    毫無疑問,蘇某和蘇牧勸說父親自殺,主觀上追求父親的死因,是直接故意的。

    蘇蘇媽媽是成年人,主體沒有問題。

    重要的是物件和客觀性。 這裡的既定目標是蘇父親的生命權。 那麼,如果我們要追究蘇某母和蘇某對其父親死亡的刑事責任,他們的行為應與蘇某父親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從而造成蘇某父親死亡的危害後果,達到侵犯蘇某父親生命權(即客體)的目的。

    讓我們看看這個案例是怎麼說的。 蘇牧客觀地做了什麼? 她只是慫恿蘇的父親自殺,但蘇呢?

    把你腳下的繩子扔到蘇的腳下。 從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來看,這兩種行為不可能直接導致蘇某父親的死亡,但蘇某某父親直接死亡的原因是什麼? 蘇的父親自己中毒並上吊。

    該案沒有提到蘇的父親是乙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因此,蘇某和蘇某母親的行為與蘇某父親的死亡並不存在因果關係,更何況是未遂的問題。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絕對是負面的,兩者都是故意殺人。

    首先,就犯罪主體而言,蘇某及其母親均具有完全犯罪行為能力。 就犯罪物件而言,蘇某及其母親均侵犯了蘇某父親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從主觀方面看,蘇某為父親提供了工具,雖然父親自殺了,但工具是他提供的,主觀意思是故意的,而蘇某的母親為了讓父親向兒子認罪,主動提出讓父親自殺,所以在主觀方面也構成了故意。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首先,張的行為是故意殺人。

    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即“四要素理論”:在主觀方面,張某有殺害李某的意圖,並追求李某死亡的結果。 客觀地說,張實施了刺殺李的有害行為。

    就犯罪物件而言,李某的生命權受到侵犯。 在題目上,故意殺人的題目是一般性的題目,張某也很滿意。

    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即“三要素論”:就構成要素的適當性而言,張實施了刺殺李的行為。 在違法性方面,張某對李某的殺害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其他非法阻撓的理由。

    在責任方面,張積極實施殺人,追查李某死亡的結果。

    無論是“三要”還是“四要”,張的行為都符合故意殺人罪。

    其次,刑法規定的李某之死與張某被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李某在被張某暗殺後並沒有被殺,而是被一輛超速行駛的車輛碾壓。 這涉及到刑法中因果關係的認定,所謂因果關係的“原因”是指有害行為,“結果”就是有害結果。

    在這個問題上,李某之死與張某遇刺之間有乙個介入因素,即車輛的側傾,以及這個介入因素的產生:1與李的暗殺無關(前身行為),2

    這是一種異常現象,而不是正常現象。 因此,干預因素獨立導致了李某的死亡,切斷了張某犯罪行為與李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三,張某的犯罪行為是犯罪未遂。

    由於干預因素獨立導致了李某的死亡,因此李某的死與張某遇刺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張某的遇害並沒有直接導致李某的死亡,根據犯罪形式理論,張某所追求的犯罪結果並未實現,是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張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 因為張追求李某死亡的結果,由於客觀原因沒有實現。 同時,在主觀方面,李某並沒有主動放棄犯罪的主觀因素,而張某的殺人已經開始實施,處於實施的尾聲,所以張某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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