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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10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一階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你祖母去世的財產應該由你的母親和你叔叔繼承,但你的母親在你外祖母去世後去世了,所以你父親應該繼承你母親應該繼承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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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繼承人在死者死亡後但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其份額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這在法律上稱為“轉讓繼承”。 就繼承人範圍而言,代位求償權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代位求償權由其直系後代繼承。 如果你的外祖母去世,你的叔叔和你的母親將共同繼承遺產,由於你的母親在獲得遺產之前就去世了,遺產應由你的父親、你的姐姐和你自己分享,而不是由你的兄弟姐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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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根據遺囑執行的遺囑,沒有根據繼承法繼承的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階: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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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母親先繼承你祖母的1 2財產,你和你的妹妹和你的父親一起繼承你母親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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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本案中,這個條件得到了滿足(有三位無利害關係的醫生在場,情況緊急),鄒某在立下口頭遺囑後不久就去世了,沒有《繼承法》規定的後續無效。
2、鄒氏遺產按照生前立下的口頭遺囑進行分配,即所有財產均由二女兒乙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5款規定:“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如果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解決後能夠以書面或記錄形式立遺囑,則口頭立遺囑無效。
3、第二份遺囑公證的,公證後的遺囑有效,應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即1萬元存入乙,房屋交給丙。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立遺囑人立下多份內容衝突、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乙份公證遺囑為準; 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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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法定繼承人,都是以產權人死亡,沒有立遺囑為前提的,本案的情況很簡單,產權人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高於一切,他的財產要給誰,而且有書面記錄,有證人, 所以兒子搗亂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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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 所謂遺囑繼承,就是死者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方法立遺囑,死後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制度。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但是,如果死者在生前立下了法定遺囑,則必須根據遺囑繼承。 本案就是這種情況。 索某的兒女是其法定繼承人,若索某不立遺囑,其兒女應依法分割其財產; 但是,如果索某依法立遺囑,他必須按照遺囑處置自己的財產,即15000元作為獎學金捐贈給學校; 1000元給肖; 給女兒6000元; Suo的兒子沒有繼承股份。
索某兒子的訴訟不合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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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此外,由於兒子假裝不知道父親生病,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主要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額外獲得遺產份額。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分或分小分。因此,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他或她不會失去繼承權,但他或她不得分享或接受遺產分配的一小部分。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喪失繼承權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因此,繼承問題首先應按照遺囑優先。 至於兒子的法定繼承人身份,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律師爭辯,律師甚至可能失去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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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有效,曾某只能處分他和曾妻有權享有的共同財產,即三套房子的一半。 另一半是曾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參與遺產的分割。 三間房子**(房屋估價)的一半和60,000美元中120,000美元的押金的一半歸曾妻所有,剩餘的房屋錢和60,000美元由曾妻A和C平分(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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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套房子中有三套房子是給曾某的妻子的,三套房子是兒子的,押金12萬元歸妻子所有,其中6萬元屬於妻子,剩下的6萬元是兒子和孫女的3萬元。
六間房和押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平分。 曾國藩只有對自己的懲罰。 對於未參與遺囑的,根據法定繼承,女兒去世後,孫女獲得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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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12w 和 6 套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只有 3 棟房子和 6w 可以處置
A 得到 3 套房子 2w C 買不到房子 2w 他的曾妻得到 3 套房子和 8w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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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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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繼承權。 具體來說,4萬稿費是夫妻共同財產,李先分2萬,另外2萬李和王玲平分(在王玲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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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是有問題的。 李某有權繼承稿費,但不能說李某可以繼承4萬稿費。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智財權收益"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收益。
這4萬元屬於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應先分割,其中2萬元屬於李某,2萬元屬於王某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和王玲是同乙個繼承人,他們各自從王玲的2萬元遺產中繼承了1萬元。 訴訟費用由王玲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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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哪個班級的? 我是邱老闆,看到你的問題我很震驚,為什麼和我試卷上的問題一模一樣.........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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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2.稿件費顯然是智財權收入。
3.作者認為,稿件費生效的時間和稿件費作為收入的時間,參照《圖書報酬暫行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出版者與譯者應當簽訂合同或者出版合同,是否提前支付報酬,由合同約定, 但該書出版後,應當在乙個月內支付全額報酬,每次重印的報酬應在出版後乙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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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的書畫作品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智財權的收益。
龍本不該承擔兒子出國的費用。 這是因為《婚姻法》只規定了撫養未滿18周歲子女的義務,沒有規定教育成年子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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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和老三是兩個兒子吧?
根據《繼承法》,張某應先繼承兩處房產中的一處,其餘財產應由張某及其四個子女共同繼承。 在你給出的案例中,張某和他的四個子女沒有就李氏留下的兩處房產達成分割協議,因此他們不能單方面認為剩餘的房產是張某的(假設兩處房產價值相等)。 張某和四個子女需要寫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首先四個子女必須同意由張某繼承剩餘的房產,然後就老大和老三在婚姻中使用的房產達成補償協議(既然房子已經建好了, 不得拆遷,由長子、老三應補償張某及其兩個女兒的份額,否則張某某及其兩個女兒將放棄對已使用財產的繼承權)。
完成上述各項後,張某有權出售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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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家好,分析繼承法案例,依法一步一步分析。
首先,法律規定,在存在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優先。 因此,李大軍所有的銀行存款都屬於李定。 但李定先於李大軍去世,按照代位求償法的規定執行,李定的子女D、E代位求償李定繼承李大軍的存款。
其次,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和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因為沒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權執行,即由趙、李佳(甲、乙代位)、李乙、李鼎(D、E代位求償)、李大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李大軍的份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李大軍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財產份額、李大軍的房地產份額、李 孫等(依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等繼承人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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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大軍的遺產包括:半套房子(價值6萬元),銀行存款6萬元,折算成12萬元,另一半應歸趙家所有。
2、雖然李大軍生前立遺囑,6萬元存款由李定繼承,但李定先於李大軍去世,因此遺囑繼承不生效,6萬元進入法定繼承。
3、李大軍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趙某、寡媳孫某(因贍養義務,為一等繼承人)、李乙、李佳的份額由A、B兩個兒子共同代位出位,李定的份額由D、E代位繼承。
4、若不考慮其他因素:趙、孫、李乙各得1萬元遺產,甲、乙、丁、桔各得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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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軍 - 趙.
丨 李佳 - 孫麗毅 - 周 李丁 - 吳.
丨 丨.
a b c d e
死亡開始: 1、李佳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其份額繼承,李大軍、趙、孫、甲、乙各得1 5;
2.李定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他們的份額繼承,李大軍、趙、吳、D、E各得1 5;
3.李大軍之死:先涉及夫妻財產的分割,再涉及其份額繼承(遺囑部分除外)、趙、孫、
A、B、Li B、D、E分為5份,AB、DE組合成2份。
現在我們開始檢查李大軍的屬性:
1、銀行存款12萬,妻子趙某6萬的一半,(女兒李丁6萬),沒有;
2、房地產(12萬元),妻子趙某6萬元的一半,剩下的6萬元;
3、繼承長子李佳1 5財產;
4、暫時繼承二子李毅1 5財產,稱為子財產)。
開始繼承:1、趙:60,000 + 60,000 + 6 50,000 + 5;
2. Sun's: 6 50,000 + 5 個孩子;
3、李定:60000+6 50000+5;
4. A、B、D 和 E 各得到 (6 50,000 + 5) 2.
事實上,本題考察的是遺囑繼承、遺囑效力、法定繼承、代位求償、履行贍養義務的兒媳的法定繼承、婚姻財產的分割、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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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軍遺產:半房產和銀行存款6萬元。 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繼承順序:趙、孫(如果喪偶兒媳婦已經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則她應為一級繼承人)、A、B(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李B、D、E(代位)。已經履行了贍養李大軍或共同生活的本職義務的太陽A和B,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分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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