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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夥協議中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簡要說明理由。
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損益由甲、乙、丙、丁平分,可委託一人或多人對外代理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履行合夥事務。
2)甲聘用王某為業務經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理由。
不可以,委託只能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或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雇用A。
3)張某是否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原因。
不可以,如果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沒有規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占用協議。
4)合夥企業與甲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合理。
合同有效,雖然合夥協議約定超過5萬元的經營必須經四人同意,但對於甲他不知道,他是善意的,根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行使合夥事務和向外界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 且不得反對善意的第三人,合夥企業與甲簽訂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要求,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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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夥事務的執行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夥企業可以委託一名或多名合夥人進行合夥企業的事務。 其他未受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處置不動產、企業名稱變更等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甲聘用王先生為企業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必須得到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3)張某未成為(未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合夥人加入公司時,應當徵得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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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A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侵犯經營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已由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
員工或員工的“跳槽”行為是企業洩露商業秘密的主要渠道。 旅行社A利用高薪誘使旅行社B的員工洩露旅行社B的業務資訊,導致旅行社B業務急劇下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是不可侵犯的,每個人都有不可侵犯的義務,包括員工。在上述案件中,員工“跳槽”和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予以相應處理。 獲取洩露商業秘密的旅行社A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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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優先賠償。 在本案中,丙與乙訂立了抵押合同,據此,丙以他的貨車作為乙索賠的擔保。
到1996年4月5日,A未能履行其債務,導致B的債權未得到償還。 因此,乙對抵押的貨車享有優先權,這是乙對貨車的優先權。
2) 乙可以與丙約定,在折扣、拍賣或出售麵包車時獲得貨車價格的補償;協議不成的,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甲的債務履約期已屆滿,乙作為抵押權人未得到償還,因此乙可以採取上述措施。 此外,乙對廂式貨車進行貼現或拍賣或出售後,超過5萬元的部分價格歸丙所有,差額由甲還清。
3)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1)王某可以要求賣方退貨,也可以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王某購買的貨物不符合多功能描述,屬於詐騙行為。
2)劉某的損失由本店承擔。由於保安人員在工作期間非法侵犯了劉某的人身健康權,造成劉某的人身傷害,該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店可以從劉恢復。
3)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是店鋪通知,不利於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4)可以解決五種方式:談判、調解、上訴、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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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註冊資本和發起人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規定,擬股份****的註冊資本為800萬元,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法定註冊資本500萬元。 公司現有發起人3名,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發起人2200名的規定。
發起人的出資比例不符合規定。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集資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股(甲為15股,乙為10股,C為5股),三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僅為30股。 不符合要求。
2) 公司成立時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籌款的方式成立。
註冊資本的到位方式不符合規定。 如果以募集方式設立,註冊資本是全體股東的實收資本,因此發起人的出資只能一次性繳納,不能分期繳納。
首先,我不知道這是哪個專業......學科分類這是民法地役權的一部分,與經濟法有關係...... >>>More
合法; 非法; 如果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則經理有問題; 不能提取; A公司的債權不成立,B公司的債權成立,C公司的債權不能成立。
機會成本是指在選擇其他可能的投資或資源使用收益的同時選擇一項投資或資源使用。 因此,機會成本是指選擇投資或使用資源,放棄其他可能的投資或資源使用收益。 >>>More
1、法院不予支援原告關於被告與俞某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還款的主張,理由很簡單,俞某不是原告錢某的債務人。 因此,原告無權直接起訴要求支付貸款和逾期利息。 2、您的問題:我們首先了解《合同法》第一條關於合同保全的相關規定,所謂合同保全,是指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法律,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人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