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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具有標記商品的功能,承載著商標權人的商業信譽。 馳名商標,包括馳名商標,更容易受到不法經營者的惡意侵權,包括直接模仿馳名商標,將馳名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和公司名稱。 這不僅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權的目的是與馳名商標或其持有人建立關係,誤導消費者,從而為其產品開闢市場。 當被害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時,法院將確定被告是否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 被告的商標是否會在消費者中引起混淆和誤認,是法院必須考慮的乙個因素。
如果被告的商標沒有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和誤認,即被害人的商標沒有受到實質性影響,則被告的行為不應被視為侵權。 通過“皮拉羅”案的經典判例,美國法院確立了八大因素,供法院評估被告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值得中國法律界參考。 這八個因素是:
1.原告商標的強度。 原告的商標越有名,其保護力度就越大。 2、原告商標與被告商標的相似程度。
相似程度越高,消費者之間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就越大。 3.原告和被告的產品或服務的相似程度。 雙方產品或服務的相似度越大,就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
4、被告是否故意或惡意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如果被告是故意的或惡意的,對原告更有利。 5、被告的商標是否造成混淆和誤認。
原告或許可以通過專業的調查機構在相關消費者中進行調查,如果確實在消費者中造成了混淆和誤解,原告勝訴的幾率將大大增加。 6.被告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 被告的產品或服務質量越低,法院就越有可能發現消費者被混淆和錯誤識別。
7.消費者是否精明。 消費者越不專業,越不精明,他們就越容易感到困惑和誤解。 8、原告將來是否會生產被告的產品或提供被告的服務。
如果原告將來提供與被告類似的產品或服務,消費者就越有可能感到困惑。 當然,並不是每個案件都需要充分考慮以上八個因素,一些重要因素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考慮。 (上海海事律師事務所徐志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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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範圍很廣,混淆和誤認是根據兩個商標的相似程度來確定的,如果近似程度大,那麼就有機會收到陪審團發出的駁回通知,這大概構成混淆或誤認。 北京古漢商標將竭誠為您回答有關商標的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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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是:1、匯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圖形外,是否還新增了其他說明性詞語,以表明其描述性。 2.判斷的標準是在使用解釋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解釋性文字的獨特性。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註冊商標被當作註冊商標使用,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 可以處違法營業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收入或者違法經營收入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有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2)既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對,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在比較物件隔離的狀態下,應當分別進行比對; (3)在確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被保護的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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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具有欺騙能力的事實意味著該商標有可能誤導消費者,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質量、質量和特徵產生錯誤的認識。 在《商標法》修訂之前,相關條款中對欺騙行為的認定必須同時滿足誇大和欺騙性宣傳,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欺騙性條款施加了單一限制,因此該條款也可以用於規範不誇大但具有欺騙性的標誌。 商標的欺騙性,更多的是指商標的含義和內容與商品本身的屬性不一致,導致欺騙。
標誌本身就是商品的表示,欺騙性標誌的最終結果是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要求商標對商品的產地、原料、製造工藝、性質、特殊場所、功能等有較近的描述,而描述本身是虛假的或導致消費者誤解,最終會誤導消費者消費。 在實踐中,如果貨物的描述是虛假的或無法證明是真實的,則適用上述條款。
如果描述不清楚是真是假,則使用顯著性子句。 總之,商標是商品的表示,商標不能虛假描述商品,也不能展示商品的相關屬性。 商標要是原創的,從標誌的描述中看不出商品的某種屬性,乙個好的商標要讓消費者記住,而不需要與其他商品屬性的聯絡。
商標具有欺詐性,在法律界被定義為商標混淆。 商標混淆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危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的公平和秩序。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範了商標混搭,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使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擅自使用馳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馳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馳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馳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號或名稱,導致他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證明標誌、著名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原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出誤導性虛假陳述的。 主要包括以下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擅自使用馳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馳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致與他人馳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馳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號或名稱,導致他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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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根據該法,商標混淆發生在同一型別商品的近似商標,或者類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1)商標相同,即被訴侵權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基本不存在視覺差異。從司法解釋來看,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基本可以判斷為對公眾造成混淆。
2. 造成混淆的原因是什麼?
a) 外觀相似。
商標外觀上的相似性主要是指商標的措辭、英文字母組成和圖案構成的相似性。 商標字元字形的相似性主要體現在漢字結構的外觀和漢字構成的順序上。
2)發音相同。
有時涉案商標在外觀上與註冊商標有很大差異,但發音相同,這也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c) 商品類別。
註冊商標有批准使用類別,因此被控侵權商標的使用範圍可能與註冊商標的批准使用範圍重疊或重疊,進一步增加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會參考《商標註冊目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進行考量,但這是認定的唯一標準,需要考慮商品是否具有競爭力和勝任性,商品是否相關, 以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貨物的銷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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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在定義商標侵權時並不要求發生實際混淆,只要它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 商品或服務與商標的相似性是確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我國採用商標分類註冊制度,《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註冊專用權僅限於經批准的註冊商標和經批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以消費者為判斷是否存在混淆的主體,考慮到消費者和相關公眾的利益,只要有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相反,如果沒有發生混淆的可能性,則不存在商標侵權。 當然,混淆本身是乙個高度主觀的概念,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混淆的實際發生。
將混淆的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獨立要素,僅從商標權的排他性禁止權中界定了商標權的範圍。 歸根結底,商標侵權是對商標功能的損害,對商標功能的損害不應該也不會侷限於此,還包括其他形式的損害。
1.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必須有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已經對商標權人造成了損害。 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對享有註冊商標權的主體造成商譽損害。 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害都是事實。
3.犯罪人主觀過錯,即犯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所售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事實。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對商標權人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如今,網際網絡越來越發達,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線上購物。 然而,網上購物必然是有風險的,因為你看不到產品的實際外觀。 一些企業甚至欺騙消費者,用偽劣產品假真。 >>>More
這不是消費者維權意識是否強的問題,而是在考核相關職能部門的公共權益意識是否強時,如果人們在消費時受到不正當消費的侵犯,對職能部門的投訴可以幫助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 或者相關職能部門可以提前干預,比如不合格產品、有問題的食品等,那麼老百姓有什麼權利可以維護...... 檢視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