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法中的貴族特權制度研究述評

發布 歷史 2024-06-09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中國封建法關於貴族特權的規定。

    在漢朝和漢朝,貴族犯有“先請求”(即先請求皇帝審判)的詔書被多次發布,以保護他們的合法特權。 三國時期、晉朝和南北朝時期,曹魏制定魏法,將“八論”納入法律,隨後歷代朝代相繼到明清時期,“八論”是指對親戚的討論,對原因的討論, 賢者論、勇者論、功績論、論貴、論勤、論客,以上八種罪行,享有減刑特權,除“官”八法外,所謂官犯,容之以官人依法懲處官職, 北魏《律法》規定,公爵、侯爵、叔子、國主五等和五等以上官員,均可封隋朝統治者為了調和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鞏固封建政權,規定貴族在法律上享有廣泛的犯罪特權。

    唐朝時期,根據唐法,貴族、**及其親屬犯罪,在法律上享有1、8次討論。 2.請願是通過請願程式減輕處罰。 3. 減號。

    4. 贖回。 5.官場。 6. 解雇。

    由於地位、官職、頭銜不同,享有的特權範圍也不同,體現了封建法的開放性和不平等性。 元朝奉行民族歧視政策,各民族的法律制度不平等,蒙古人享有許多犯罪法律,例如蒙古人不允許對犯罪進行酷刑和掠奪,除死罪外,他們不被監禁甚至拘留。 如果蒙古人犯了盜竊罪,官員將受到懲罰並撤職,如果蒙古人犯了罪,普通司法機關無權受理,只能由受理蒙古人的專門機關決定。

    總之,我國封建法規定貴族及其親屬享有特權,深刻體現了封建法律制度的開放性和不平等性。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它深刻地反映了封建法律制度的開放性和不平等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統治階級或集團的意志,他們出於統治的需要而掌握著政治權力。

    封建法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中皇帝、官僚貴族和地主的統治。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中,皇帝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歷朝封建法的主要邊緣是治民,為了發揮官僚機器的作用,達到治民的最終目標,他也有治官的任務, 但從來沒有法律來統治君主,主要物件是人民。

    官僚和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好人和壞人對同一罪行的懲罰不同。 中國的封建法律從維持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存在善低的劃分,被列為低等人在法律上受到各種歧視,對同一罪行的懲罰比普通人輕。 如果以“賤”罪犯了“好”罪,懲罰會比普通人重。

    中國的封建法與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的封建法一樣,都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 中國封建官僚和貴族的特權和懲罰很早就被合法化和制度化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有一種制度叫做官方制度,也就是說,它可以受到懲罰。 官場制度。

    在封建官僚貴族中,能享受到八談待遇的人屈指可數。 為了讓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權,《晉法》規定,有官職務的人犯罪的,可以“撤職”或“撤職”,可以扣除三年有期徒刑。 “官當”的正式制度始於北朝的《北魏法》和南朝的《陳法》。

    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了封建特權法的進一步發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皇權的鞏固有利於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的統治,維護自己的利益。

    2.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3.然而,封建等級制度導致了皇帝的壟斷和民主政治的不可能。

    4.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發展,最終阻礙了資產階級的壯大和封建制度的推翻。

    不如1640年的手稿爐洞應該是資產階級革命。

    都是被迫的)

    5.它可以促進文化的發展,人們也在不斷思考如何限制國王的權力,這也可以促進文藝復興。

    和其他思潮。

    純手工打,好評。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鞏固皇權有利於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的統治和利益。

    2、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3.然而,封建等級制度導致了皇帝的排他性尊重和無法發展民主政治。

    4.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發展,最後阻礙了資產階級的壯大和封建制度的推翻(不如1640年被迫進行的資產階級革命)。

    5、可以促進文化的發展,人們可以不斷反思如何限制君王的權力,也可以促進文藝復興等思想的興起。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國:商周:貴族封建主義。

    秦漢王朝:貴族儒家,半官僚半封建。

    魏晉:半封建半官僚的貴族家庭制度。

    隋唐王朝:貴族儒家官僚機構。

    宋代:儒家貴族官僚制。

    明朝:儒家官僚。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當時的始皇還沒那麼厲害,還是第一天賦,然後確實閘閥一直存在,直到科舉制度興起,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

    佔統治地位的家庭制度是封建地主階級特權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的表現。 三國時期和南北朝時期,閘閥制度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息息相關。 中國中世紀的閘閥制度,總體上是按家族等級選拔任用官員; 至於學者免除強迫勞動、家庭聯姻、“書生分居天際”等特徵,都是從前者逐步衍生出來的。

    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閘閥系統主要屬於政治制度的範疇,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次要的。 直到隋唐時期之後,它才逐漸徹底地轉變為一種社會制度,並最終退出了歷史舞台。 閘閥系統一般萌芽於東漢晚期,最初形成於曹魏和西晉,在東晉和南北朝初期建立和繁榮,在南北朝後期衰落。

    漢武帝以後,崇尚儒家思想,官僚大多從經入手,逐漸形成了東漢曆相大臣的局面。 曹魏實行九級中正制度,使宗族地主憑藉其家庭背景參與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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