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意外死亡的法律程式可以遵循嗎?

發布 社會 2024-06-2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通過法律程式是每個人的權利,他們可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自《勞動法》實施以來,正式工和臨時工沒有區別,只是合同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所有員工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職工因工傷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沒有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勞動部辦公廳。

    回覆“臨時工等指示請求”。

    《老班法》,1996年第238號。

    1. 關於是否保留“臨時工”一詞的問題。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享有平等權利。 因此,過去與正式工人相對的“兼職工人”一詞已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聘用臨時崗位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勞動者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享受相關福利,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可能不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您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則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您可以獲得賠償。 如與此無關,本單位不承擔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首先,在雇用臨時工時,公司與臨時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不能要求工傷和死亡賠償。

    其次,如果雇用的臨時工不幸死亡,臨時工的家屬可以根據人身傷害賠償要求死亡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被嘲笑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包或者分包經營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耐生產的相應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具體而言,視情況而定,如何補償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資質和用人單位的性質,屬於非法用人單位的,按照《非法用人單位人員一次性補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 屬於個人幫助行為的,應當按照《餓番茄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默僕人身傷害賠償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他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救助情況,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賠償受撫養人的喪葬費和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在辦理喪葬事宜時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碧神鎮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孝心鏈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臨時脊髓纖維工人因工死亡的賠償標準為:1、可領取喪葬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薪6個月; 2、受撫養親屬可以領取養老金,根據員工工資支付,其中配偶可以領取40%,其他親屬可以領取30%; 3、最後還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是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中領取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年度全區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公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工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福利。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養恤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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