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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1、現場處理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組織傷員搶救;2、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3、勘察事故現場,在現場固定、提取或儲存證據; 4、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涉事車輛及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認定不滿意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3、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處罰,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處罰。 4、調解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2次,調解書準備成功並送達當事人; 不願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處放置發光或反光錐和警示標誌,並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引導工作; 並維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斷或需要採取封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或調查,還應當在事故現場提前組織交通方向改道,並設定繞行提醒標誌,避免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傷員; (三)指揮調查、救護等車輛將車停在便於救援、調查的地點,開啟警示燈,夜間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和標誌燈; (四)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應當在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被扣押後10日內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確定檢查、鑑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
發生致命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不得公開。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五日以內,依法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當事人予以處罰。
一般流程為現場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處罰、組織調解: 1、現場處理 1.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良好,組織傷員搶救;2、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和證人,控制犯罪嫌疑人; 3、勘察事故現場,在現場固定、提取或儲存證據; 4、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涉事車輛及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2、事故責任認定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認定不滿意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More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賠償問題,如果雙方此時願意協商,那麼交警部門可以申請調解損害賠償,根據交通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和義務人一致要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之日起10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提交書面調解申請。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門的調解賠償並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糾紛解決的必要程式,這只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容易當事人接受, 但在履行調解協議時也比較順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More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很多網友對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時限有疑問。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檢查、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鑑定檔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