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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雇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雇主的商業登記資訊(北京不需要註冊資訊)。
2、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和對方答辯的期限; 然後**開庭,然後你們倆進行調解,調解失敗,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應當在60日內結束; 如果員工對裁決不滿意,他或她可以起訴法院;
3、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得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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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安排雇員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為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 此外,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勞動監察員會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也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二)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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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 “我找到了另乙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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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完夜班後去上班打盹,而我被解雇一分鐘的原因是什麼? 這應該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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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找領導說明情況,講道理。 如果這不起作用,請收集證據並採取法律來保護您的權利。 吃溝壑就長得聰明,不要為公司那麼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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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然是非法的! 作為工作了18年的資深員工,應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所以上班時間打瞌睡五分鐘就應該開除公司,呵呵,這簡直是無稽之談,不管你們的廠規和廠級怎麼寫,但一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是他媽的胡說八道。
但《勞動法》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有在嚴重違紀,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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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早班、中午、晚上上班,還是什麼班次,只要在工作時間睡覺,就會受到懲罰! 並且被開除,可能不是 1 或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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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麼回事? 作為員工,當然要練練能力去做,馬不吃草,能跑得快,這才是職場人該有的自覺和修養。 員工都是鋼鐵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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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些文章說是因為工廠不賺錢,找藉口裁員。
我不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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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員工上夜班打字,我準備被解雇。 被解雇總比脫離危險好。 如果真的出了問題,就會發生一些事情。 任何人都不能被追究責任。 所以開除也是比較的。 讓我們剩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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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工作期間睡覺。 不要開公司,一邊賺錢一邊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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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勞動法》,查夜班是否合法是合法的,不合法就被解雇是不合法的!其次,從勞動合同條款來看,對發現員工上夜班小睡5分鐘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是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的。 第。
3、如果此類員工從事的工作屬於高風險行業,如航空、化工、發電等,應嚴厲懲治工作時間打盹,但高風險行業不允許疲勞工作。 第。
4、如對開除處罰不滿意,可申請勞動仲裁直至起訴法院,以尋求公正裁決,澄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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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在找藉口解雇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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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記過一次小記,並處20元罰款。 這是可以接受的,他只打了5分鐘就被解雇了,但會要求他賠償經濟損失。 不給就打官司,最後必勝。
用人單位在勞動手冊中規定,“上班時間睡覺”是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徹頭徹尾的霸權條款,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關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法治精神。 《職工手冊》是用人單位內部人事制度管理規範,可以細化或彌補國家現行法律政策中的一些規定或疏漏,但職工手冊的制定也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注重權利和責任平等, 實現公平正義。將“工作時間睡覺”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列入員工手冊不符合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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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惰被領導發現了。
老闆情緒低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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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麼回事? 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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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勞動手冊》規定,“上班時間睡覺”是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名工作了18年的資深員工,因上夜班後在工作時間內“小睡五分鐘”被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最終裁定,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1萬元。
夏季頻繁打瞌睡勢必會給工作和學習帶來麻煩,因此建議從以下三種方法入手:
補充你的食慾。 補充營養。
適當地補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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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的朋友一晚不請假,如果這構成上述(2)或(元豐3)項,雇主可以解雇他,否則他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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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種事情發生在你朋友身上,襪子陸不知道你和你朋友是不是同一家公司,趕緊換工作吧。
公司自燃是沒有道理的,你的朋友這次有事可做,違法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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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司的原則。 想用就用你,不想被封殺,西恆直接踢你賣。
但是,如果有事要做,就應該請假,不請假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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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可以這樣做:
1)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調解不成的,應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調解不是勞動仲裁的必要程式。 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通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由此可見,仲裁比調解具有更強的司法保護。
(三)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仲裁是訴訟的必要程式,當事人未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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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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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你可以去相關部門告上他,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頂多按照規定,扣除少量工資,如果單位想藉此解雇員工,可以諮詢法務。 停止該公司的運營並恢復其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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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常要求上夜班的公司不睡覺,一方面是出於安全考慮,另一方面是勞動紀律的考慮,企業不違法,工人也可以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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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夜班考勤辦法,並事先告知勞動者按規定辦理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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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則新聞,一則老員工上班18年,上夜班後,因“小睡5分鐘”被解除勞動合同,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1997年9月16日,張丹尼爾加入武漢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 2015年6月18日,當公司管理層在視察車間時,他們發現Daniel Zhang趴在辦公桌上睡覺。 六天後,公司以張丹尼爾嚴重違紀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張丹尼爾拒絕在解雇通知書上簽字。
雖然用人單位的《勞動手冊》規定,“上班時間睡覺”是嚴重違紀行為,可以解雇。
然而,作為工作了18年的老員工,張勇只是因為在上夜班後的工作時間內“小睡了5分鐘”,才被解除了勞動合同。
丹尼爾·張說,他自從入職以來一直很認真,上班時打了個盹,因為前幾天上過夜班,午睡時間只有5分鐘。 張勇還指出,由於公司2015年業績不佳,會採用各種方法和藉口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同年7月2日,張某提起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1萬元。 該公司稱,張某因違反單位制被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張丹尼爾的仲裁申請被駁回後,張丹尼爾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提交事發地點的監控錄影,張某“捂著下巴眯著眼睛5分鐘”的陳述可以採信。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嚴重違法行為,因此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有嚴格限制。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上班睡覺”行為足夠嚴重,根據其員工手冊,在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不一定解除勞動關係,而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罰”。
此外,用人單位實行每週輪班制,事發當天,張丹尼爾已經連續第四天從事夜班工作,由於人體生理原因,他在工作時偶爾休息是不可避免的,不應該受到太嚴厲的懲罰。
據此,法院裁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向張某支付1萬元經濟賠償金。 該公司隨後提出上訴,最近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員工在工作時間睡覺是不對的,但僅僅因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小睡五分鐘”就解雇員工是不人道的,這不僅不利於營造留人的和諧氛圍,也不利於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對於任何乙個企業來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並沒有錯,但每個制度都應該放在乙個長遠考慮的位置上,不僅要為企業的長遠利益著想,還要考慮到每個員工的內心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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