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理在辭職日期前沒有到場,他會扣除月薪嗎?

發布 社會 2024-06-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您好,如果在出發日期之前沒有上班,因為你還在工作,你必須走正常的休假流程,否則公司可以處理曠工(曠工1天最多可以扣除3天的工資),但扣除的是你當月的工資,如果上個月的工作滿了, 上個月的工資不會被扣除。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依法確定辭職日期,勞動者在依法辦理辭職手續前應當正常上班,否則勞動者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的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辭職,他或她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雇主,如果是試用期工人,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勞動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雇主扣除乙個月的工資是非法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您好,員工在沒有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突然離職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的法律依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未經乙個月通知而辭職的,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用人單位。 但是,用人單位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如果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從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任意扣工資的,職工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僅供參考。

    問題。 員工已經在另一家公司工作過,原來的單位還沒有離開公司,這怎麼處理。

    您好,先去原單位辭職,同時可以要求原單位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這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如果單位拒絕,將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沒有解除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僱和再就業的稅收優惠。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僅供參考。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總結。 你好,親愛的! 如果員工沒有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用人單位應在30天後為用人辦理辭職手續,否則用人單位將違法。

    我在工廠工作時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經理不讓我辭職,或者我擅自離開,還扣了乙個月的工資,這樣合法嗎?

    你好! 如果員工沒有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親愛的,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雇主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以體面的方式解雇雇主。

    你好,親愛的! 如果經理拒絕離職,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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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6-07

一般情況下,員工可以在辭職30天後離職,員工只有在未經用人單位批准的情況下才能履行通知義務。 1、個人提出辭職的情形有三種: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無需雇主批准即可辭職。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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