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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沒有直接關係的,勞動者通過中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中介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員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通過中介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中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合作的終止不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勞動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宜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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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與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一旦中介機構終止與公司的合作關係,相關員工無需由公司重新安置,由中介機構安置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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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勞動合同充分履行之前,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係。 可以說,員工進入公司的程式和渠道是一樣的,但每個員工離職的原因和情況卻大不相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型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相互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明確賦予員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終止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內的終止不要求形式,口頭和書面形式均可接受。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因職工過錯導致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另一種是非因職工過錯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的具體條件由《勞動合同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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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介機構解除合同主要有三種方式:1、協商解除合同; 2. 協議的終止; 3. 法定終止。 協商終止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的人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義務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不言自明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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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協商解決悔改2、終止協議3、法定終止。 協商終止合同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終止合同的,有權終止合同的人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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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辭職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 這是我們因個人原因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常見要求,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非試用期30天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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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是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 這是我們對公司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常見要求,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公司,非試用期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這一規定,那麼公司一般需要給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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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由中介人派往單位的,職工應當辭職,找中介公司; 如果中介人只介紹工作,而雇員最終與雇主簽訂了勞動合同,他或她就會辭職並找到實際的雇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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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中介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您與勞務派遣公司的關係是,您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
2、勞務派遣公司與您工作的公司有勞務派遣關係,並簽訂派遣合同;
因此,如果終止勞動合同,應找勞務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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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與中介人簽訂的合同是勞務派遣合同的,應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 如果與中介人簽訂了合同,則辭職將提交給雇主。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算。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經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即勞動者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從應付工資中計算,不扣除稅費。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