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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高階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約束,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領取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蓋章。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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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假員工及富餘人員; 需要簽訂僱傭合同,但要就缺勤期間達成協議。 2、長期從其他單位借用,帶薪上學的非在職人員;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就缺勤時間達成協議。 3、長期休假的員工和缺勤的員工; 雇主必須與雇員簽訂僱傭合同。
4、原正式員工中經批准的無薪休假員工; 根據雙方約定,可以簽字,也可以不需要籤勞動合同。 5、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專職黨群人員; 有必要簽訂勞動合同並簽訂特殊協議。 6、公司經理、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 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約束雙方的勞動關係。
7、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學生; 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建立勞動關係。 8、用人單位分立或合併後的雇員; 有必要延續原來的勞動合同,但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變更。 9、派遣到合資企業和股份公司的員工; 您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是指派遣單位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1.承包主體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核對企業是否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企業登記有效期。 否則,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More
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同樣可以勝訴,而且勞動仲裁是完全免費的,希望我的能幫你解決問題,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嗨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