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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合同,很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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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破產,員工未簽訂合同的,應賠償未簽訂合同工資的兩倍,並支付因公司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如果公司破產,工人也必須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不支付,建議盡快向就業局和仲裁委員會報告,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申請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羨慕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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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不長,或者公司未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員工簽訂合同,導致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 後來,公司因為業務問題要倒閉了,這時工人們就擔心賠償問題,也就是如果公司沒有簽訂合同,如何賠償員工的問題,下面就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
1、公司未簽訂合同如何補償員工
1、公司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拖欠工資和雙倍工資。 員工還可以收集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工資的支付,並獲得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與公司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 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方法
1、準備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或持有《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雇員身份的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詞和其他證據可以作為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維權程式:雙方協商勞動仲裁 勞動者提起訴訟的,可以依法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維權的最後手段,如果工人已經能夠通過前兩種方式解決問題,那麼就沒有必要提起訴訟。
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時,必須學會訴諸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員工來說,不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影響是自身權益,建議最好為自己爭取相關權益。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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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公司破產了,如何賠償? 雇主應向雇員支付在公司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後悔;(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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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為乙個月至公司停業結束,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加倍; 2、公司即將破產的,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未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賠償金為遣散費的兩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撤職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裁減計畫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二)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三)變更勞動合同後,因生產變更、重大技術創新或經營模式調整,橋梁震動企業人員仍需下崗; (四)其他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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