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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對子女的所有權是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贈與,離婚協議主要是為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而設立的。 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不同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體現了贈與的“無償”性質,但實際上往往與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和其他附屬義務密切相關, 並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也是承諾協議。被告與第三者婚姻關係因離婚協議而事實上解除,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這種贈與不動產的行為不能依法隨意撤銷。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切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共同或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但是,如果一男一女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贈與子女,其性質與婚前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沒有實質性區別,並且以離婚協議的形式明確表達了意向, 這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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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可以更改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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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離婚協議規定,房子歸子女所有,一般不可能違背。
2.房屋原所有人悔改,或者房屋已登記轉讓的,不予採納的;但是,如果房屋未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登記,則可以有效地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表達離婚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利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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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猜猜看,你是父親? 2.離婚協議中的協議對父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果妻子不同意將房子讓給孩子,丈夫可以憑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妻子,並要求妻子協助辦理將財產轉移到孩子名下的程式。
3.財產轉讓到子女名下前:子女在法律上不擁有該財產的財產權,無權決定將財產移交給父親。 4. 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後:
1)如果孩子仍未成年,孩子“同意將房子交給父親”的“自願”是無效的:如何處置財產仍應由父親和母親決定。(2)子女年滿18周歲後:
子女的“自願”是有效的,如果財產在子女名下,且子女同意由父親處理,則父親有權處分該財產。 (三)理由是未成年人的意思表達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雖然17周歲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但處置房地產是一件大事,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置房地產不應屬於適合年齡和智力的活動,“子女的自願”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4)如果兒童已年滿17周歲,並已參加工作,並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一般生活水平:該兒童可以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且該兒童的“自願”是有效的
只要財產轉移到孩子的名下,如果孩子願意,父親就有權處理。 5、目前,如果房子還沒有過戶到孩子的名下,如果孩子還在上學:就算孩子“願意”,只要母親不同意,父親確實沒問題。
6、建議:(1)趕緊請孩子的母親協助將財產轉移到孩子名下,孩子滿18週後,父親有權按照孩子的意願進行處理。 (2)如果您是父親,請在處置房屋時考慮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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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協議後,對方可以起訴要求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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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一經簽署,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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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那麼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需要按照離婚協議履行。
2、對於一方當事人的抗辯,另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照約定履行。
3、失認方拒不履行的,不守約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
4、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後,如果悔改方仍拒不履行,不遵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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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效,任何一方都不能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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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捐贈行為,贈與不能因正當理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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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對離婚協議進行懺悔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在離婚後一年內,經雙方同意,對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矛盾,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簽訂後,一方悔改拒絕繼續辦理離婚手續的,建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雙方只是私下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尚未向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夫妻雙方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如果此時一方反悔,民政部門將不承認協議離婚的效力。 >>>More
問題的關鍵在於執行。
要解決這個問題,主要看他是否真的沒有經濟能力支付。 如果實在沒有經濟能力,可以先起訴,等到對方有經濟能力時再申請執行。 >>>More
如今,外在因素很多,人們更追求人格的發展,當雙方的婚姻生活出現問題,關係破裂時,很多人寧願選擇離婚,也不願走下坡路。 離婚一般需要簽訂離婚協議,雙方會就財產、債務、子女撫養費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根據實際情況,有些當事人會約定孩子完全由一方撫養,那麼離婚協議中規定贍養費由一方承擔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約定贍養費由一方承擔是否有效? >>>More
要在離婚時爭取監護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如工資單、納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明等,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這對爭取孩子撫養權非常有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