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失業救濟金只有乙個月?

發布 社會 2024-06-12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失業救濟金的有效期只有乙個月,也就是說,在領取乙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後,如果你不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你將被取消領取資格。 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納年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數(扣除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年數)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為1年以上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失業保險費累計繳納年數每增加一年,繳納年限增加兩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足5年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但不足10年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情況下,失業救濟金和其他費用將被暫停: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定居國外者;

    3、再就業;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介紹;

    5.勞動再教育或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被判入獄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取決於您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

    如果只支付一年。

    那只是乙個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與您支付失業救濟金的年限有關,您支付的時間越長,您領取的月數就越多,但仍然建議您快速找工作。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你等著,那是乙個月一次。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失業救濟金與您支付失業救濟金的年數有關。 你可以得到乙個月一年。 您希望獲得多個失業救濟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一般會根據付款期限發放,如果是乙個月,可能是付款時間還沒到,請耐心等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被指派人員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僱傭;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一併計算,不得超過24個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失業救濟金申請成功後,社保局通過國家和省級保險資料對成功申請的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進行核實。 審核通過後,失業補助金將在下個月25日之前按月發放。

    失業救濟金沒有正常發放的原因一般有三個:一是申請條件的審核沒有通過,朋友可以查出原因,滿足條件後再申請。

    2. 上述就業狀況的變化導致福利失效或中止。

    3.銀行錯誤。 自助申請失業救濟金時,如果失業人員已經申請並啟用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則無需提供金融社保卡號,系統會根據申請人的身份資訊自動讀取; 如果尚未申請和啟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失業人員可以提供個人銀行卡。 如因錯誤導致發保失敗,朋友可以更換,社保部門將在下個月對未發保的被保險人補發。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及其本人在失業前按照規定繳納繳費一年以上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為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併,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失業補助金只發放了乙個月,可能還沒到發放時間,請耐心等待。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

    3、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已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累計繳納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四、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0條。

    失業保險**用於以下費用:

    1)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受扶養配偶、直系親屬撫卹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的補助,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五)其他經規定或批准的失業保險相關費用。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失業救濟金只支付乙個月,主要是因為使用者被雇主招聘並參加保險。 一般情況下,根據髮蠟的付款期限,如果沒有票據要投保,乙個月可能就是發貨時間還沒到,使用者需要知道凋零的耐心。 目前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下個月起暫停發放失業救濟金。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差異:你可以得到它。 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有義務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為期一年,如果不是由於本人的意願而中斷僱傭關係的,則分級手續已經完成。

    法律依據:《落櫻花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繳納一年的義務;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

    3.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要求者。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我想問一下當地的社保機構,暫停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原因有很多,不僅限於再就業,具體規定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金:

    (一)再就業者,(二)應服兵役者; (三)移居國外;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鎮慶組織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的; 3) 已登記為失業人員,並有求職申請。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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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個回答2024-06-12

按照規定,準備金必須在乙個月內還清,這是規矩,建議您在乙個月內還清所有金額。

11個回答2024-06-12

減掉五六斤,但堅持不了多久,之後恢復正常飲食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