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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計算首付,則聯名還款部分和婚後公升值部分屬於聯名財產。 即使此時加上女方的名字(銀行也不會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婚後抵押貸款的償還和增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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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不是,其他部分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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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不算數! 婚後共同還款的部分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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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一定要是聯名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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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前出錢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的問題,應該從產權證入手。 也可以以您自己孩子的名義,或以您兒媳的名義,或以兩個孩子的名義註冊地契。
1.買房時,父母一方支付房屋費用,如果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全額付款,則該財產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2、如果父母只交了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了剩餘的房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人名義,婚後共同償還的抵押權和部分房屋由拿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償還給未拿到房子的一方。
3、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夫妻雙方不和睦的,離婚分居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房屋為父母一方在婚前購買,出資方有權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屋。
4、如果父母一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首先,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按照實際雙方應得到的比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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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中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 第二種是父母一方或雙方購買的房屋; 第三種是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
下面詳細介紹了這三種方案:
1)婚前一方自費購買的房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購買、支付並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顯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某種原因,該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禮物,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父母一方或雙方購買的房屋。如果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投資者子女名下,則該房屋應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該房屋應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房屋是以父母雙方出資購買的,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則該房屋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中,很多父母用盡畢生積蓄給孩子買房,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和父母財產的保護。
3)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首付房名下,可以先協議辦理, 而如果協議不成,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屋屬於產權登記方,雙方共同償還的款項可以由一方賠償給另一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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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婚前購買的財產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在不動產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
第78條.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由雙方在離婚時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尚未償還的借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登記在不動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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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是公共財產。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未經夫妻雙方明確約定,不動產證上只寫有其中一人的名字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如果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則該不動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視為雙方共同擁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想在離婚時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評估單位將評估後分配給另一方; 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子,雙方都會出價;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人民法院將拍賣後再分配。
2.不是共同財產。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根據《民法典》(現行)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的禮物,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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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
婚前用首付買的房子算婚後共同財產嗎?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另有約定,除非謹慎。 婚前購房的一方支付首付的,首付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婚後償還的那部分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共同分割這部分財產。
一方交首付,房貸以該方名義登記,婚後共同償還貸款,原則上屬於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隨後承認夫妻雙方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圖。
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關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夫妻雙方所欠的債務因未對外核實而為對方所知的,應當償還夫妻的個人財產。
毫無疑問,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 很多人問的是,婚前買房有個人按揭,婚後共同還月還款,房子屬於聯名財產嗎?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More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父母名下的,視為夫妻雙方贈與父母的禮物,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More
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