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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更複雜。
首先,有必要澄清兩個概念:一是LZ提到的“父親的父親買了房子”是否已經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金額,如果是,抵押餘額由誰來支付; 其次,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以結婚登記日期為依據的,平日裡我們平時談論的訂婚和婚禮儀式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假設LZ提到的情況是,他的父親已經全額支付了房子,而你在“結婚登記日”結婚。
1、這套房子其實屬於他個人婚前財產,不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雖然他實際上沒有出資,但確實是他的財產。 他的父母和你都對這處房產沒有任何興趣;
2.這所房子的財產權屬於他的父親,準確地說,是他父母的共同財產,而不是你和他夫妻,你和他實際上只是“暫時”住在這所房子裡。 但是,你和他都可以享有該財產的部分權益,但只能作為你的繼承權益,即他的父母一方去世,而該財產的大部分權益實際上是他的父母之一,而你繼承了一小部分權益,但作為共同財產;
3.第三種情況已在上面大致介紹。 你有全部繼承財產的權利,但只有一小部分,因為財產本身是他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一旦他的父親去世,財產必須首先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割,除非他的父親有特別的遺囑或他的母親同意將財產交給你, 這是另一回事。至於要不交錢,國內沒有專門的《繼承法》,所以按照現行政策,繼承房產不需要交代繼承費,只要按照相關規定去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即可(即 他或你的名字寫在房地產證書上),費用大約是幾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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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屬於。
2.不屬於。
3. 不,繼承的財產不徵稅。
這些都是《婚姻法》中比較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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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契據上寫著他父親的名字,這房子是他父親的,和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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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看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男方以乙個名義買房並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房貸。 婚前歸個人財產所有,婚後還款部分視為共同財產,女方以一半的還款款和利息分享財產。
在第二種情況下,婚前男方出資購房,婚後,妻子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該房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應在離婚時分割。
第三種情況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後購置房屋,且房產證為其中一方名下的,則該房產為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
第四種情況是,如果男方在婚前和婚後全額投資購房,妻子要求將房產證上的姓名改為女方的姓名,該財產應屬於女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暴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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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逐案處理。 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的全部款項在法律上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購房由兩人出資,雖然結婚未婚,但兩人共同出資給凱如王買房,房產算是共同財產; 如果一人在婚後支付首付並償還貸款,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支付婚前購房的首付,則首付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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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房,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所以不管是房產證上的一方姓名還是雙方姓名,都是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置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款的,雖然該房屋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但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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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除有差別外,雙方還可以約定某些個人財產的共同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陽性面板或者贈與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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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獲得的通常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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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剛貸款,現在拿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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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起訴,都登記清楚,證據可以取得,不動產證據可以......以這種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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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視為共同財產,則只有在婚前公證後全額購買,否則只能視為婚前財產。
因為你是貸款買的。 後來,即使你親自償還貸款,生活也開始了夫妻生活。 你以後不能在這個家庭上花錢。
這完全取決於你的妻子照顧管家,你償還貸款。 因此,它不能用作您的個人財產,它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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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應單獨處理:
首先,“房子是婚前用首付買的”,這意味著房產的所有權應該屬於你; 首付款應定義為為您的個人財產支付; 這意味著,如果將來離婚,首付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結婚後,“我還是自己還債”,那麼,如果還貸的錢不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而是主要用你的月薪還貸,就應該定義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換句話說,雖然工資是你賺的,但婚後賺的工資必須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唯一的區別是,共同財產在你的口袋裡,你有責任償還貸款。
第三,如果您在婚後將妻子的名字新增到地契(房地產契約)中,則意味著您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分為兩部分,其中一半給妻子)也被定義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不需要公證。
綜上所述,如果你在地契上加上你妻子的名字,如果你在你和你的妻子之間分割,財產的所有權可以被定義為你丈夫和你妻子的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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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寫著誰的名字,聯名房屋是否應被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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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