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四歲以上的孩子可以歸女方所有嗎?

發布 社會 2024-06-0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應當予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並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更改。

    8、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關係,撫養子女的,應當准許。

    夫妻離婚時,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兩歲以上的孩子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辦理:

    1、做過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者;

    2、孩子平時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的父母;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5.父親和母親的條件相同,根據孩子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生活情況,祖父母有撫養孫子女或孫子女的條件,可以優先與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取決於具體情況,取決於雙方的環境是否有利於孩子的發展,以及雙方的經濟基礎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當然可以,孩子屬於誰,誰提出離婚並不重要。

    只是孩子會屬於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是的。 但是,如果證明女方沒有辦法撫養孩子,或者女方拒絕,或者女方的過錯不適合帶孩子,那麼還是會由男方撫養,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女方打架,除非女方對撫養孩子沒有重大過錯, 這麼小的孩子,還是女人提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的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離婚,4歲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由婦女管理。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一是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法院的判決原則是:

    1.兩歲以下兒童。 一般來說,兩歲以下的孩子將獎勵給婦女。 2.兩歲以上至八歲以下的兒童。

    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由其中一方優先:(一)已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 3.八歲以上的兒童。

    如果未成年子女年滿8歲,父母對撫養權有爭議,一般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對於年滿兩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協商要求直接監護權的父母,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子女的監護權,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院會根據偏袒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例如生活條件、撫養子女的能力等。

    如果孩子與他/她一起生活的時間較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則可優先考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六條 父母要求直接撫養年滿二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辦理: (一)已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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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和平離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提供夫妻關係破裂的本質,然後法院會選擇日期**,就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問題尋求雙重辯護意見。 基本上,法院會先調整,如果調解失敗,並且確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經破裂,法院會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