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幾天算作自願辭職

發布 職場 2024-06-12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新舊法律規定,缺勤不足三天的,扣除乙個月工資和季度獎金; 共缺勤五天的,從三個月工資和半年獎金中扣除,年終考核作為基本勝任力。 曠工10天以上,從半年月薪和年終獎中扣除,年終考核視為不稱職。

    員工缺勤累計15日,單位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曠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但是,如果您缺勤不足三天,一般會按照公司規定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問答。 首先,法律沒有規定員工缺勤多長時間可以自動離開公司,缺勤多少天可以終止。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有規章制度,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這要看公司內部法律和有效的規定,以前有規定,但現在無效了,主要是公司內部規定,但規定必須經過民主度制度,並通過公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自願離職的時間。 自願辭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辭職。

    經常無正當理由缺勤,因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批評和教育的員工,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委託合同中,因受託人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無償委託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客戶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遭受損失,客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越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的事由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曠工15天或連續3天以上視為自願辭職,具體如下:

    1、勞動者普遍曠工15天,或連續3天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解雇勞動者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應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通過多種程式解決,具體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

    2、在調解程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意自行談判或未能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主動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並自覺履行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 調解不成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就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督機構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金合歡和歌曲。

    3)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利,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建議後拒不予整改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如果你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你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 曠工幾天視為自動辭職。

    1、曠工超過3天一般視為自動辭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 根據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2、曠工天數可終止勞動合同。

    1、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缺勤幾天可以解除合同,但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的終止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撤職或解雇,但最終的結果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2、公司可以對嚴重違紀的員工按國家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的遣散費形式。 因此,公司可以澄清曠工的性質並將其制度化。

    如果礦工的定義是連續3天,乙個月內曠工5天,嚴重違紀視為嚴重違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要經濟補償;

    3、對連續缺勤15天、共缺勤滿30天的員工的獎懲規定可以不予解審,現該規定已廢止,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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