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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也稱為“契約”。 合同有兩層含義: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合同是指確定權利和義務等的協議。
廣義的合同不僅包括民法中的債權合同和身份合同; 它還包括行政法下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下的勞動合同和國際法下的國家合同。 狹義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指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狹義的合同不僅包括債權合同,還包括產權合同和身份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為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但是,與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係有關的協議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合同,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既不是廣義合同,也不是狹義合同。
條約的生效和失效。
條約的生效意味著該條約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 生效的方式和日期取決於條約的規定或締約國的協議。 雙邊條約大約有 3 種方式可以生效:
1 自簽署之日或指定日期生效,無須批准或交換批准書。 這些條約大多是經濟、技術、技術或文化協定。 2 自雙方批准之日起,無需交換批准書。
如果締約方在同一天批准條約,則該條約於該日生效; 如果日期不同,則自締約方之一發出最後批准通知之日起生效。 3 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重要的、政治上強大的或永久性的邊界條約的生效通常以這種方式進行。
有些多邊條約要求所有簽署國批准後才能生效,而另一些則要求一定數量的國家或特定國家提交批准書才能生效,例如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該憲章在中國、法國、蘇聯、 英國、美國和半數以上的其他簽署國將其批准書交存美國。
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口頭協議是有效的,但聲稱存在口頭協議的一方應舉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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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契約的區別如下:
1.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還有最狹義的合同,在民事合同中僅指債權合同;
2.契約是指個人可以自由締結協議,為自己創造權利、義務和社會地位的一種社會協議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有關地位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b) 標的物;iii) 數量;
iv) 質量;5)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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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合同和協議之間沒有區別。 是雙方協議達成的一種合同。 過去,合同和合同是有區別的。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相對意圖的協議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 合同是雙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根據其平行方向的意圖達成一致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合夥合同。 中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種區分,將兩者統稱為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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