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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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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如果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的主要法律是《勞動法》,則需要進行勞動仲裁,而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可以是個人或組織,參與法律程式的主要管理機構是人民法院, 這是民事訴訟。被聘用的個人與勞動合同所雇用的個人不同,勞動合同只能是企業,即在相關機構註冊的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組織,而用人單位可以是個人或勞動協議項下具有獨立經營權的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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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並按照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雇:第47條。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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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想解雇你,即使你只與公司保持了一天的勞動合同關係,你也必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至少半個月的工資。
鄭州市中原巨野區石佛法律服務懺悔室李正正,敬人為人,祝大家幸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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