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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歷代中國的佃農關係,從地租的形式上看,實物地租在早期比較普遍,勞役地租的比例可能相當大,比如戰國時期的“分地”和漢代寧城的“千奴使”。 魏晉隋唐三代,實物地租增加。 在唐代的佃戶契約中,也出現了貨幣地租。
然而,奴役、實物和貨幣租金有時是交織在一起的。 有固定的地租,如索黑奴地租賃合同規定,每畝地租為一石兩桶。 有分租,如二分、四分、六分、三七分和八分之二。
還有抵押貸款作為擔保,新年期間送給房東的禮物,小額租金等。 佃戶的個人依賴性在勞租時最強,後來逐漸緩解。 北宋頒布了《黃官莊顧客逃亡法》,規定只有顧客本人才能被奴役,其家人不能被奴役; 那些不能被迫出售土地並欠債的人是客戶; 客戶去世後,允許妻子再婚,允許客戶自己娶女兒。
這是為削弱租戶的依賴性而作出的明確規定。 但是,發展不平衡,明清時期仍有佃戶等高度依賴。 總之,我國的佃農制度與世界其他國家封建生產關係的一般性質相似,但又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其內容複雜多樣。
這種佃農制度在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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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是中國古代的乙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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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唐代中期以來,土地兼併現象日益嚴重; 宋朝“不壓制兼併”的政策; 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賣地頻繁。
特點:租戶關係更常見; 封建個人依附性鬆動(佃戶地位提高); 租戶和房東形成了一種相互依存的關係。
在封建中國,地主將土地租給農民,從而剝削農民。 它是戰國時期以來隨著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一種封建生產關係形式。 這個制度從戰國時期到明清時期持續了2000多年,並在近2000年中不斷發展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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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代,還有一種“退佃”和“佃”的現象。 “租客退出”是指新房東收購某塊土地,可以驅逐原租客,“租客”是願意提高租金以獲得另乙個租客原來耕種的土地的租客。 地主階級用這些手段來壓迫佃戶,提高租金。
租賃關係的建立和解除比過去更加自由。 這個時候,地主和佃戶的關係,正如蘇迅在《田製》中所說:“富人家,地廣,田地連,招浮客,分耕,鞭打趕僕,把他們當奴隸,坐以待,指手畫腳。
服侍的人是為它服務的,夏天為它,秋天為它,沒有人違反他的節制來玩耍。 而田地進入的地方,已經獲得了一半。 “於是佃戶越來越窮,越來越餓,而地主卻越來越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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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時間:春秋兩季。
地主階級有乙個水井系統。
進行改革,創新土地管理,建立佃農制度 魏晉和南北朝的發展產生了屯天制度,唐代出現了佃戶制,宋代出現了“退佃”現象 影響:形成了持續數千年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形式上,農業經濟穩定性強,但沒有發展活力。
溫馨提示:佃農制誕生於中國戰國時期,在宋代越來越普遍,佃佃關係在明清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 在佃農關係下,國家和地主對佃農的個人控制逐漸減弱; 在佃戶制下,主佃戶與佃戶簽訂合同,佃農獲得永久租賃權,有利於提高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經濟發展。
同時,上述因素也推動了我國農業的商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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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井田系統還是著名的田系統,都是按照一定的地位等級佔據田房的。 周珏以石清石祿為原則,秦珏吃苦功功功,相應地,瀘田井下田製可以為同一家族世代享用,因此相對穩定,著名的田地制下田莊,由於後代繼承的封號而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雖然沒有公私領域劃分,但勞役地租仍以“妾”和“貉”的形式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直到漢代,才被雇傭勞動和佃農製所取代。
雖然韓明天制度與秦明天制度有很大不同,但其以戶為主、以稱作的田房標準,在基本原則上與秦明天制度是一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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