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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不合理,社群廣場不能是物業,我不同意樓上的說法,說沒有具體規定,從樓房劃分權來看,社群的權益可以分為幾個部分:專屬部分、公共部分、派生的會員權, 要看廣場是否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如果是小區的配套設施,就必須屬於所有業主,如果小區在你小區的紅線範圍內,即使廣場屬於樓上所說的開發商,你也有權要求經營者不要進入小區的紅線, 對他來說沒用,廣場被所有業主的領地包圍,所以他不能進去。你亦可向房屋委員會作出投訴,因為《物業管理條例》亦有相關條文:
第五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到原狀。
第五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設施裝置用於經營的,應當經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取得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指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員到場;
生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處罰; 所得款項將用於物業公用部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用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其餘部分按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一)擅自擅自變更物業管理區域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 未經授權使用物業的公共部分、公共設施和裝置進行業務。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商業樓等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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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遺憾的是,目前公共區域究竟包括什麼? 該國沒有法律,情況因社群而異。 建議您檢查購買合同中的共享區域是否包含廣場。
如果是這樣,就有理由談論它。 如果沒有,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也許開發商真的沒有將廣告面積分配給業主,那麼產權就屬於開發商了; 或者,也許開發商將廣場區域分配給了所有者,但將其隱藏起來。
這兩者之間的問題很複雜。
其次,該物業構思不周,很容易被辮子夾住。 如果廣場確實沒有分配給業主,他們就不能否認廣場是公共場所的事實,只能說廣場不屬於共享區域。 另外,他們說廣場是他們的,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即使廣場沒有分配給業主,其產權也屬於開發商,不能說是財產。
有鑑於此,我們先看看購買合同中的共享區域是否包括廣場; 如果不分攤給業主,則可以要求物業提供實際業主(開發商)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或委託經營權。
最後,如果真的沒有辦法限制物業出租廣場,那麼不管是什麼,都可以聯合所有業主拒絕去那裡消費。 當然,業務部門將無法長期承載它。
另外,如果廣場上有經營者,那麼很可能會出現散發傳單或敲門推銷的情況,然後可以要求物業以擾亂人事和安全問題為由限制經營者的行為,使他們的生意無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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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政策法規沒有規定商業廣場的物業管理必須招標,因此可以採用招標或招標方式招攬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我國法律法規主要要求住宅物業應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選聘(未通過招標方式的,應向行政部門備案),對商業廣場等商業辦公物業沒有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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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出資或持股,不是民營企業建造的商業廣場,招標或公開招標或內部承諾是您自己的業務。 如為**資金,需招標超過50萬元的物業服務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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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和住宅物業的招標過程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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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廣場的物業管理一般不需要招標。 住宅物業僅在主要城市和一線城市(如上海)是強制性的。 商業廣場物業管理選擇、聘請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商業活動,多為談判招標。
城市住宅物業包含社會化管理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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