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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取決於如何安排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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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理財規劃師,我在個人收入方面有很多知識,你提到的稅收調整差距現在全世界都在使用,主要是通過個人所得稅調整,當然有些國家也會通過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來調整附加稅。 特定稅種的監管方式如下:
第。
首先,很多國家在調整貧富差距時,稅收水平會比較嚴格,對稅收採取全面、絕對的調控制度,也就是說,在這種稅制中,當達到乙個收入線時,那麼就是絕對全面和重稅, 當然,這與類似水平有很大不同,這種稅收現在在更少的國家使用。
第。
二是調控個人所得稅是主要形式,對於貧富差距,是有一定效果的,這種稅種和以上是完全不同的,不是一體徵收全部稅費,而只是從個人所得的稅收中徵收, 例如,乙個人的收入越高,收取的稅費就越多。
第。
比如幾年前美國和歐洲發生危機的時候,本國很多富人主動要求加稅,然後一些國家增加了一些稅費,這就是比較有名的附加稅。
第。
第四,奢侈稅是現社會通過消費稅來遏制貧富差距的一種稅種,但這種稅種具有普遍性,因為很多收入不是很高的人也需要購買一些奢侈品,所以這種稅收效果不大。
基於以上集中稅情形,貧富差距主要是通過稅收來調整的,就是上述幾種,但實際效果取決於國家稅收是否公平,而不是稅收形式,我們從發展的角度來看,隨著經濟的發展, 經濟收入必然會有快慢增長,只要國家的政策是公平的、經過公證的,那麼貧富差距就真正在區域上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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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主要作用是為國家籌集資金,其次是所謂的調節作用。
西方的貧鈾稅
性理論有兩層含義:一是國家徵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限於稅收,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的損失或負擔; 其次,國家在稅收徵收上應避免干預市場經濟的正常執行,特別是不能讓它超越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
因此,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並不是稅收的主要作用,而間接稅,即流轉稅,是沒有調節作用的,真正具有調節作用的其實是直接稅,即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居民收入分配的最直接工具。 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稅收總量的比重不到7%,調整的範圍和力度相當有限。 過高的稅率會導致逆向選擇。
房產稅也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輔助手段。 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和設計“雙科”新型稅制。 通過加強財產稅管理,改善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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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梯子收稅,向美國學習! 如今,富人住在幾套公寓裡,而窮人只能從別人那裡租乙個房間,所以必須對一些錢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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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稅法的主要原則是:"家裡沒有主人或客人,住所就是書; 在人民中,富人和窮人都是窮人"。也就是說,本地戶(Local Household)和客戶(Foreign Households)之間不再有區別,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和土地,即使是本地人,也要登記徵稅。
“富人和窮人之間的差異”是基於家庭的規模及其所佔的土地和財產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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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瑤”包含“中間無人,貧富有差”,意思是收稅時不看每個家庭的人數,而只是根據每個家庭的財產數量。
唐朝兩部稅法改革的乙個重要特點,就是改變了戰國時期以來一直由人民主導的稅制(人頭稅),“只以資產為本,不以人民為本”,表明對農民的個人控制有所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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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稅收不能有效調整貧富差距,那一般是稅制的問題。
例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佔比較大,所得稅等直接稅佔比相對較小。 增值稅是一種典型的中性稅種,其稅負由消費者承擔,即富人和窮人買同樣的商品,稅負是一樣的,因為商品是一樣的,窮人的負擔能力明顯低於富人。 結果,在負擔相同、收入不同的情況下,貧富差距調整得很差。
雖然我國也實施了個人所得稅加徵的規定,但由於徵收管理問題,實際上在個人所得稅中存在大量偷稅漏稅現象。 但是,增值稅等間接稅的徵收和管理極其嚴格,因此我們背負著大量的轉嫁稅,也就是說,窮人和富人的基本稅負是相等的,可能是窮人消費少,富人消費多。 而且,目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太低了。
但是我們現在別無選擇,如果把稅制設計得像美國一樣複雜,徵收和管理成本會非常高,效果可能不好。 美國是典型的直接稅,個人所得稅是其國家的主要稅收收入,而中國主要依靠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很小。 但是,美國稅務局效率很高,徵收管理制度優越完善,美國是世界上唯一實行公民稅的國家,可見其對個人所得稅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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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古代的稅收造成了人們財富的大量損失,所以只有高官和貴族才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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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貧富差距的調整,主要通過金融財富體系的調整,個人所得稅為輔來實現。 金融財富體系傾向於中小投資者,如:資金額小於10萬,存款利息可定較高,相應的金融投資如:
P2P,或**、**等交易保證金和交易費用設定得更低; (例如,100萬存款的利率可以是5%,如果是1億存款,利率只能是; 比如金融交易:100萬金融交易保證金可以是25%,那麼1億交易保證金應該提高到50%以上,依此類推:10萬-50萬是再立乙個層次,50萬-200萬是另乙個層次;總之,資金金額越大,收取的“門檻費”就越高。
在實現眾多中小富豪利益的同時,促進財富的均勻分配,促進大量資本流向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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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累進稅率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主要是收入越高,稅率越高,這意味著要繳納的稅款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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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那麼就可以縮小貧富差距。 如果提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其餘不變,那麼低收入人群的納稅額就會減少,稅負就會偏向富人(不考慮偷稅漏稅)。
如果降低稅率,那麼貧富差距就會普遍擴大。 因為稅收本來就是為了二次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降低稅率會減少二次分配,貧富差距就很難縮小。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想減稅,是因為他們想減稅,因為他們有自己階級的利益,鼓吹某種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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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問題與稅負沒有直接關係,一些學者是不同利益集團的代言人。
系統是乙個變數,個人的努力也是乙個變數,需要考慮的是蛋糕有多大,如何分配,分配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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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學者很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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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稿會問”。
有句話說“百姓中富貧不一”,就是說收稅不看每個家庭的人數,而只看每個家庭的財產數量。
唐朝的兩部稅法。
改革的關鍵是,它改變了戰國時期以來一直由人民主導的稅制(人頭稅),“只有資產才是宗派,不是人民的身體”,表明封建**對農民的個人控制有所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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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果不是很好,加大稅制改革力度,同時大力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加快建立第三分配制度,發揮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2.稅收是國家國民收入分配中最重要、最規範的形式,它調節著企業、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 近年來,中國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基尼係數越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
這突出表現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居民收入差距擴大,高低收入群體差距進一步擴大。
3.我國消費稅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共徵收了11種應稅消費品,其中部分消費品如化妝品、護膚品、護髮產品等,汽車、電單車近年來已成為普通消費品,幾乎算不上高階消費品。 因此,與所得稅一樣,納稅主體長期以來一直是中等收入群體,後來甚至延伸到低收入群體。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消費稅制度難以有效調節和控制收入分配,難以發揮經濟槓桿作用。 因此,要適當調整消費稅的應稅專案和應稅商品的稅率,才能實現對奢侈品的有效徵稅。 例如,金銀首飾越來越普遍,消費稅由生產銷售改為零售,稅率從10降低到5。
鑑於部分應徵消費稅的商品具有很強的財富和地位的象徵意義,因此非常有必要適當提高一些高階消費品的消費稅率,如珠寶首飾、高檔汽車等,並引入一些新的稅項,如高消費稅等。 海外旅遊娛樂等,在當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形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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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但關鍵是要看執行力。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尚未起到調整差距的作用。
你要考慮你是否值1000元,如果你認為值得,那麼你考慮你是否值10000元,如果你仍然認為你值得,那麼你就要考慮兩件事。 >>>More
貧富差距問題是由我們的基本經濟制度造成的。 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各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經濟制度。 因此,這導致了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基礎,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各生產要素按其貢獻參與分配。 >>>More
貧富差距與窮人的概念無關,這與國家制度有關,為什麼國外一直在創造就業機會,消除貧富差距,並盡可能縮小貧富差距,實際原因是,當貧富差距擴大時, 窮人只要見到富人就恨,富人見到窮人自然會罵人,各有各的理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