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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溝油的挖掘由公安局控制,地溝油的生產由質監局控制,地溝油的銷售由工商局控制,地溝油由醫院管理,地溝油由消費者協會後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事業,以及財政、民政、公安、民族等行政工作。 司法行政、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對行政人員作出決定、命令,任免、培訓、考核、獎懲。鄉、族鄉、鄉鎮人民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和區域劃分,由中央直轄市人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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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是違法行為,肇事者可能犯有非法經營罪。 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賣、專賣或者其他限制性商品,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遇到此類行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中摻雜的,或者銷售明知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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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發現有人在打撈地溝油,可以報警。 將地溝油冒充加工後食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節嚴重的可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摻假,銷售明知摻雜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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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產銷售地溝油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摻假、摻假產品,假冒假冒正品、偽劣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及/或處以銷售額不少於50%但不超過2倍的罰款;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超過二百萬元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種是狹義的地溝油,即從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酒店和餐館的剩菜剩飯(俗稱泔水)中簡單加工精煉的油; 二是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精製而成的油脂; 第三種是油在使用超過一定次數後用於油炸食品,然後在其中新增一些新油後重複使用或重複使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