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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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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供養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也就是說,無論結婚後已經過去了多少年,配偶一方在婚前的財產仍歸配偶一方所有。
具體來說,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婚前擁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資本利得等合法所得。 2、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婚前取得的預售房屋產權及房款全額支付,婚後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 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後產生的孳息。 4 一方在婚前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後表現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 如果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和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換成貨幣,這只是財產價值原有形式的變動,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丟失,則離婚不能以共同財產或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 但是,婚前使用個人財產在婚後從事投資或經商,或者婚前投資和婚後領取分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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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財產的範圍比較寬泛,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可以是智財權收入、繼承或贈與財產、**、股權等。 婚後共同財產主要取決於財產的取得日期是在結婚日期之前還是之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者惠仔所取得的財產單獨或共同擁有。 它應該採用書面失敗前的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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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對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作出明確描述。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其中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一男一女之間關於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所有權的協議,可以婚前和婚後處理,無論是否登記。
婚後,無論地契上是誰的名字、單方姓名或兩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單身證明、銀行貸款證明等,不排除結婚證和房產證上的日期,以及結婚前後的日期證明。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