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信用證,介紹保函,並指出兩者的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6-14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銀行的支付責任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而銀行內的擔保行可以承擔第一付款責任或第二付款責任。

    2)銀行付款的依據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根據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檔案付款,而在銀行保函業務中,擔保銀行根據受益人提交的違約單和債權單付款。

    3)使用範圍不同。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貨物**,銀行保函的使用範圍遠大於信用盲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主要付款責任; 在銀行保函業務中,見索即付保函行承擔主要賠付責任,有條件保函行承擔次賠付責任。

    2、適用範圍不同:信用證業務一般只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銀行保函除了貨物的購銷外,更多的是用於國際工程承包、招投標、借貸等業務,因此適用範圍較廣;

    3、單據要求不同:以信用證項下的裝運單據為付款依據,單據不符可由銀行拒絕付款,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作為付款依據,付款一般以債權或其他單據為依據;

    4、融資是否不同: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議付獲得融資,而銀行保函項下的票據不成為外匯債權的依據,也不能作為抵押貸款使用,受益人無法獲得融資;

    5、不同於合同關係:信用證和合同是兩份完全獨立的合同; 另一方面,當受益人以對方不履行合同為由提交書面宣告或證明時,銀行一般需要證明不履行合同,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擔保銀行就會捲入雙方的合同糾紛。 一些國家,如美國和日本,法律禁止銀行干預商業糾紛,因此不允許銀行簽發銀行擔保。

    法律依據《境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十三條。

    信用證簽發後,如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提交開證行並符合信用證的條款,開證行應履行下列義務:

    a) 即期信用證,即期付款;

    2)信用證延期付款,應當在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

    3)信用證的議付,應當在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向議付行付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區別如下:1、銀行付款條件:信用證的目的是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銀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未能按計畫進行的情況下將損失降至最低; 二、適用範圍:

    信用證一般用於貨物的買賣; 銀行保函一般用於貨物銷售、貸款、工程承包、招投標等; 3、所需材料:信用證是履約方在完整的信用證上需要提供的信用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併審理。

    當事人以交易欺詐為由提起訴訟的,可以將開證行、議付行或者與案件有關的信用證法律關係中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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