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個人住宅,婚後可以加上配偶的名字,但不註明可以寫小份,夫妻財產可以平分。 這是你的婚前財產,即使你寫了你配偶的名字,一旦離婚發生並出現糾紛,如果你能證明這是婚前財產,你就不能參與離婚分配。
-
如果地契上寫著配偶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那就有不小的份額了。
-
當然可以,只要雙方同意婚前的房子,將房子的一部分分配給配偶是沒有問題的,份額是雙方願意的。
-
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完全有可能,應及時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變更不動產登記證,明確雙方的份額。
-
是的,如果你需要這樣做,你可以新增你配偶的名字,如果你願意的話。
-
結婚後,您可以新增配偶的姓名,但應該不能表示一小部分,因此您應該諮詢房地產證書辦公室。
-
配偶的姓名可以新增到地契中,至於一小部分,則需要在公證人處公證書面協議。 該份額不反映在不動產證書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如果產權契約規定了份額,例如妻子80%,丈夫20%,那麼在離婚時,財產將按照妻子80%和丈夫20%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未約定不動產、動產的共同所有權為股份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非共有人有家庭關係。
等,視為股份共享。
-
這自然是按照房地產契約的股份分割。
-
你好, 1.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了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房地產應由離婚時雙方約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2、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不動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責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3.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
如果地契上有雙方的名字,一般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它通常平分。
-
這被視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的分割:婚前投資的部分歸每個人所有,婚後投資的部分一般平分。 根據這個投資比例進行拆分。
-
您好,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分。
-
雖然房子是在你結婚前購買的,但地契已經登記在你和你配偶的名下,所以該財產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
應視為共同財產,但房屋一般判給婚前購買的一方,還款部分由兩人平分,未償還的抵押貸款是對該財產擁有權益的一方的私人債務。
-
新《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解釋和解釋。 付款憑證上有時間和結婚證,兩者對比證明該財產是婚前一方的財產,婚後還款屬於共同財產部分,雙方對這一部分享有一半的權益。 還款部分由兩個人平分,未償還的抵押貸款是對房產有權益的一方的私人債務!
房產的擁有人必須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還款款,當然也包括房產公升值部分的一半利息! 詳情請參閱新婚姻法,以下附則部分! 祝你好運。
-
婚前買房,婚後以共同財產還房貸,並在房產契據上加上配偶姓名,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
婚前的房子,婚後的房產都可以寫給配偶::
只要寫好贈與信,將所有房產全部交給配偶,然後到公證處公證,就可以攜帶房產證、贈與信、公證書、雙方身份證到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轉讓手續。
如果只是把房產做成夫妻聯名房產,只需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就可以去申請加名了。
如果您需要什麼,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會向您解釋。
-
如果婚前財產協議是好的,那就沒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