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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結合出資和產權登記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沒有貸款,並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沒有貸款,但在婚後申請地契時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可以看作是出資方贈與另一方的禮物,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在婚後不久離婚,出資人應該分得比他分享的更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方,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換言之,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和相應的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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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和婚後取得的房產證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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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購買的房屋不是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仍是婚前購買者的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獲得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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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買房,婚後申請房產證,確定該房是婚前個人財產。 雖然房屋所有權證的簽發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在司法實踐中,會認為產權證的簽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的延續,而該房屋是個人在婚前購房的, 所以這種情況應該確定,房子在婚前屬於個人財產,不應該在婚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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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房屋不能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一方在婚前自費購買的房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購買、支付並擁有所有權的房屋顯然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資金購買了房屋,但由於某種原因,該財產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禮物,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個人婚前購買的房屋通常是個人財產,也是婚後,不會改變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父母購買了由父母一方全資擁有的房屋並以個人名義登記,則被視為禮物和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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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諸葛在找房子。
在得出結論之前,讓我們先看乙個案例。
案例審查。 2014年,A將成都武侯區的一棟房子賣給了B。 不久之後,A先生和A太太覺得很遺憾,他們不應該把房子賣掉,所以A的妻子認為他們先結婚了,房地產證明是後來才簽發的,所以這屬於共同財產,而A自己簽署的購房合同無效,於是她以這次為由向法院起訴了B, 投訴該交易侵犯了她對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並要求法院裁定購買合同無效。
法院的處理結果。
法院駁回A妻子的申索,理由如下:
A**的房屋是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在婚後簽發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房屋屬於A的婚前個人財產,A可以處分房屋產權。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判斷房子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婚前全額購買房屋,且房屋登記為單獨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貸款,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共同還款部分歸夫妻雙方所有;
3、婚後,購買全額資金或貸款,即使房屋登記為單獨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的,夫妻雙方約定房子是一方所有的,那麼就是個人財產,最好做財產公證或者有其他約定的證明。
對於夫妻雙方父母購買的房屋,如果沒有其他解釋,將被視為父母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根據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按上述判斷財產所有權。
一般來說,買方在買房之前也要弄清房屋的產權,無論是賣方單獨擁有還是與他人共同擁有,那麼如何判斷是否有房屋共有人購買房屋呢?
1、對於已婚賣家來說,如果是以**名義的單獨防禦區,需要核實房屋是否在婚前取得,如果是,那麼賣家可以處理所有液體; 如果是婚後取得的,即使房產證上寫著是單獨擁有的,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求賣方出具“配偶同意**證明”,這樣這樣買的房子才是合法的;
如果在上述情況下,乙購買了甲與妻子婚後購買的房屋,而乙只與甲單獨簽訂了合同,那麼乙的妻子的債權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有效。
2、對於已經離婚的賣方,需要要求賣方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以明確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由賣方單獨擁有,則可以自行擁有**; 如果該房產由賣方和前夫共同擁有,則還需要“同意證明”才能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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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將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雖然房屋所有權證的簽發是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在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地產證的簽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的延續,而該房屋是個人在婚前購房的, 所以這種情況在婚前就算是家裡的個人財產,婚後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婚後購房,而房產證只在一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出租的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採用平分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瀆職而獲得的人身傷害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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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但房產證是在婚後處理的,則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該房屋不是在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 婚前,夫妻出資購買了房組中的簡易房,並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性要求。
將配偶的婚前財產轉換為共同財產,雙方之間必須有書面協議,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或協議不明確,財產不會因婚姻和您逗留時間長短而改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絕對! 現在法律說,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即使結婚也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款已經付清,婚前寫的房名是誰的個人財產,如果以後一起還款,房也會包括兩個人的份額,但最好加上乙個名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