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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原則 各成員的出口經營者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競爭,尤其不得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其他國家銷售產品。
世貿組織。 需要強調的是,當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國內產品對進口商的國內產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害時,進口商可以根據受害國內產業的指控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同時,世貿組織強調,反對其成員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來達到其保護目的。
2.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優惠政策"這一直是多邊國際談判中的乙個主要議題。 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主要產品生產國和主要進口國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以參與。 其他成員關注雙邊特許權談判的結果"最惠國待遇。
這些原則可以不經談判而適用。
3.透明原則。
要求各會員及時公布有效實施的外交管理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司法裁判,以便其他會員和經營者熟悉; 成員或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政策的現有協定和條約也應予以公布; 每個成員都應在其領土內進行管理。
1、公正合理地執行各項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司法裁判等。
4. 目標"國有**企業"原則。
世貿組織對國有企業的主要要求是,在購買或出售進出口產品時,只應以商業考慮為標準,並應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以參與此類購買或銷售。
5. 不歧視原則。
具體效能如下:"一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規定,如果乙個成員給予另乙個成員某種優惠待遇,它應該"立即,無條件"將相同的優惠待遇擴大到所有成員,以確保沒有成員獲得"歧視"治療。
6.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原則。
在商品方面,世界第一的組織。
只允許繼續"關稅"保護和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特別是配額和許可證形式的非關稅壁壘"數量限制"。但是,禁止數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例如國際收支。
困難國家可以施加數量限制; 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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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體系體現了不歧視、透明、不歧視、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原則。
1.不歧視原則。
不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基石,包括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2.透明原則。
世貿組織主張,世貿組織成員應在權利義務平衡的基礎上,繼續通過談判降低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競爭力實施自由化。
3.非歧視待遇原則。
這意味著一締約方在施加限制或禁止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施加歧視性待遇。 任何一方均不得給予對方特殊**優惠待遇或歧視加森懷。
4.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雙方相互承諾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其領土內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
5.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世貿組織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和豁免,並自動給予每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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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透明原則上,世貿組織主張成員在權利義務平衡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自由化。 世貿組織成員應履行世貿組織規定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讓步義務。
1.互惠原則,又稱互惠原則,是世貿組織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個成員在國際社會中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 它明確了成員國在關稅和關稅談判中必須採取的基本立場以及它們必須建立什麼樣的關係。
二、透明原則是指世貿組織成員應當公布制定和實施的第一批措施及其變更情況,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將這些首批措施及其變更情況通知世貿組織。
此外,對影響成員所加入的國際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並通知世貿組織。
3.倡導公平競爭原則,世界領先組織。
締約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特別是禁止以傾銷、補貼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補貼作出明確規定,並制定了具體細緻的實施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世界**組織。
美國是1945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簽署國之一,1995年WTO的原簽署國自動成為成員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