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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做法應該沒有大問題,但你要看看工資是否符合當地的最低保障。 如果你的父親想去上班,他確實需要醫院的證明,如果醫院出具了證明,你父親就可以去上班了。 有關詳細資訊,您可以檢視以下法律規定。
如有爭議,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在勞動調解部門主持下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病或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或受傷的;
3)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a) 退休;2)疾病或受傷;
(三)因工傷或職業病;
iv) 失業;5)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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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合法與否,我覺得單位是不會讓你爸爸去上班的,要發自肺腑地說,如果你是單位的領導,你會不會也讓它去做,這是人的天性,都是在逃避自己的責任,如果單位同意上班,也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他們會用任何藉口逃避什麼,作為弱勢群體,我們還是不會和他們打得太過分,不然受傷的一定是我們,照顧好自己的身體比什麼都重要,我們拿回屬於我們的東西就足夠了,最後祝你父親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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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拒絕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改正的;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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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在醫療期間解除勞動關係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給予勞動者賠償並支付醫療補貼; 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結束後仍然不能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但仍需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停工休養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六個月,超過五年。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單位工作經驗在5年以下,為6個月; 5至10歲為9個月; 12個月,10至15年; 18個月,15至20年; 24個月,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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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病被公司辭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沒有這樣的要求或勞動合同不再能夠履行,可以要求公司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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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有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工人本人的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由於存在以下客觀原因。
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1)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不是職業病,而是其他疾病,用人單位無權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勝任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新工作時,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必須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向員工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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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幾天去醫院做高血糖檢查,確定是高血糖,我工作的草單位知道了,為此減去勞動關係,單位能不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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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為,生病不是你的主觀錯,而是一種自然現象。 該單位現予**,期間不得開除。
但是,法律規定的除外。 詳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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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管合法與否,我覺得單位是不會讓你爸爸去上班的,要發自肺腑地說,如果你是單位的領導,你會不會也讓它去做,這是人的天性,都是在逃避自己的責任,如果單位同意上班,也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他們會用任何藉口逃避什麼,作為弱勢群體,我們還是不會和他們打得太過分,不然受傷的一定是我們,照顧好自己的身體比什麼都重要,我們拿回屬於我們的東西就足夠了,最後祝你父親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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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非因工傷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換言之,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因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工人不能被解雇,必須依法給予工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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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工傷而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前款規定,應首先確定的醫療期限是多久? 其次,公司應先將你安排到其他崗位,如果你不再勝任,可以終止與你的僱傭關係。
企業以半年不上班為由直接解除勞動關係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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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乙個月支付乙個月工資,並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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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在一種情形下生病時,才能依法解雇,即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再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如果橙子因疾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上班,也不會被視為曠工,更不會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終止勞動者就業: (一)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生病或者受傷的;(三)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的女性職工,(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貓咪生病後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靠自己借鑑別人的經驗來幫助貓咪,另一種是最直接的就是去寵物醫院找醫生,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但也要根據貓咪的病情來定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