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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的輕傷沒有錯。
骨折不用於嚴重傷害的標準。
肢體損傷導致的嚴重傷害必須是肢體缺失或功能障礙。 在法醫檢查中,功能障礙的確定必須等待法定恢復期,通常為 3 至 6 個月。 從11月23日到現在已經乙個月了,不是嗎?
請不要把老百姓口中的“輕傷”等同於法醫鑑定中的“輕傷”,在法醫鑑定中,“輕傷”已經比較嚴重了。
建議您找一位知識淵博的法醫(或醫生)和律師來幫助您解決相關的專業問題。
我個人覺得現在最重要的是不要擔心鑑定結論,最重要的是媽的身體,盡量找個更好的醫院**,不要怕花錢,反正到時候,就去找對方。 正常的醫療費用必須由對方支付,沒有必要為別人省錢!
如果對方不出來,你就告訴他,現在只是暫時的輕傷,也許還是輕傷,如果效果不好,就是重傷,你就再等幾年牢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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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也要負刑事責任,公安檢察院要介入,可以催促他們抓**。
1、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可以提起民事賠償刑事訴訟,要求賠償母親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津貼等。
2、檢察機關不提起訴訟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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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醫對他們有偏見,你就會從中大賺一筆。 它越大,他們就越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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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錢,你為什麼在乎它?
1.以上輕傷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介入過,所以無論案件能否調解成功,最終都會上檢察院和法院,但對方主動賠償你,量刑會減輕。
2.如果您已經調解過,則上法庭時不會再次調解。 檢察院是國家的公訴機關,不關心調解。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的,一定會移送法院審理在此類事件中,通常沒有真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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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不是在中國嗎? 呵呵。
2.既然大家都被刑事拘留了,那就等著案件移送檢察院和法院吧? 為什麼要組織調解。
3、按照我說的,一般情況下,輕傷案件可以組織調解,也可以根據被害人的請求,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移送訴訟。
4. 案件肯定還沒有到法院,這是肯定的。 如果您無法調解,請等待法院的裁決。
5.關於你的問題,我不明白如何和解和拘留人,這是矛盾的。
6.批准逮捕意味著案件可以保證正常訴訟,批准逮捕意味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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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醫專家受輕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不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理睬。 如果你和解,那麼你不起訴,那麼法院就不會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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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溼肺、氣胸,你說的已經構成傷害,屬於刑事案件,不在監管範圍內。 對方需要繳納刑事責任,即被判刑。 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即追究刑事責任,您還將讓他承擔您的住院費用和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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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都斷了,怎麼算是輕傷? 這已經是重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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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事實和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以依法發出通緝令。 派出所表示不負責任,報警。 警察會處理的。
如果公安局不在乎,你可以去檢察院。
檢察機關不計較,可以自行上法庭起訴對方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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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應當認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如符合,則依照法定程式追究打人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報案程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投案、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詢問情況,並做好筆錄,經查明沒有錯誤後,由移交人, 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自願投案的人應當簽名並留下指紋。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有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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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名大學生。 我先說說我的看法,你處理事情的方式,你要跟他講道理那麼多,這很有意義,你不僅要記住你是乙個大學生,你也是乙個人。 不管誰對誰錯,他都是這樣,你說什麼都還在跟他唧唧喳喳,你們三個人都怕乙個。
毛線。 讓我們先打架,真正的雞肉。
。 別人都這樣打過你,你們還不認識...... 默然。
你現在應該留在醫院。 對另一方的輕傷構成刑事犯罪,屬於故意傷害。 這種罪行原則上是可起訴的案件,但也可以進行調解。
但是,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訴。 我想警察局已經準備好為你調解了。 馬上就不是想多一件事總比少一件事好,大事變成小事,小事變成無事,沒有什麼是最好的。
就我個人而言,我感受到了曲調。 他。 媽媽。
去告他吧,一天。 他。 第一。
人。 但是你的性格,我猜。
你現在住在醫院裡。 保留所有 ** 列表。 無論如何,醫院有它。
這個案子還不如請律師,你不是大學生嗎? 學校有這樣的機構。 尋求幫助。
相信兄弟,你不調解,刑事案件就附在民事案件上了,你會賺人有錢。 順便說一句,鍛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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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報警了,這是正確的選擇。
其次,在等待法醫檢查後,可以選擇兩種方法來解決問題。 第一種是要求第乙個立案,如果立案不立案,那麼可以要求當地檢察院監督立案。 二是直接選擇提起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要求賠償各種損失。
以上評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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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符合刑事責任條件的,可以依法將傷情鑑定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您也可以通過法院追究他們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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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和他調解,就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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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在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傷害。 人體四肢或外觀受損,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受損,或其他對個人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傷害,包括一級輕傷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檢驗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法醫鑑定標準,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微傷害鑑定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於1990年7月1日頒布,共六章,第五十六條。 損傷程度的鑑別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外界因素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並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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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的傷害是耳膜穿孔,符合輕傷標準,對方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涉嫌故意傷害,應依法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調解失敗,可以請求**對加害人提起訴訟,然後可以到法院申請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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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鼓膜外傷性穿孔已經是輕傷,如果鼻骨骨折,粉碎性骨折也是輕傷,除了一側鼻骨的線狀骨折。 如果眼球有挫傷,建議重複進行眼眶CT檢查,看看是否有眼眶壁骨折,如果有,則為輕傷。
第二個問題: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建議你帶著鼓膜的顏色**、鼻骨CT、眼眶和報告單,以及公安機關的委託書到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鑑定結論是輕傷構成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利用你的鑑傷鑑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結果有兩種:
如果調解失敗,對方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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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你說的情況。 這已經構成了輕傷。 它應該被確定為輕傷。
這種事情應該首先報告。 然後讓這個人去做法醫檢查。 如果發現有關人員的傷害是輕微的,那麼攻擊者可能會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當事人構成輕傷,這類事情的解決一般是協商解決,即私下解決,只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 此補償費用只能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賠償專案主要包括當事人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餐費補貼、交通費等涉及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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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必須是在縣級以上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或者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檢查。 二、由上院醫師出具鎖骨骨折診斷證明和**。 三是法醫會根據規定判斷是否為輕傷。
如果法醫最終確定你的傷勢不是輕傷,你就拿出他們的輕傷法醫鑑定標準和他講道理,如果他不理會,你也可以找上級法醫權威進行鑑定,最後根據上級法醫權威的鑑定做出判斷。 但你一定不能爭論,你必須遵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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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民事糾紛,這種民事糾紛可以完全私密,主要是向對方道歉,然後賠償他把法醫鑑定帶到派出所,而派出所只是調解。 如果他堅持要起訴,法院也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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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檢查是終身有效的,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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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告的訴求,原告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工傷損失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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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傷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人身傷害賠償的範圍: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但未致殘、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失去工作而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和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住院膳食補貼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被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被害人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三)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賠償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2.司法鑑定構成輕傷,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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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害案件,報公安機關報案時,應當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版本,應當確定為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正如你所說,你的傷勢構成輕傷,如果他對你受傷的證據確鑿,可以證明發生了傷害案件,那麼警方應該及時立案,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可以是刑事拘留)。
此外,您還提到了警察局在重新評估傷害期間是否拘留嫌疑人的問題。 我認為這個問題在客觀上沒有意義。 因為案件公安機關在報案後,已經通過委託鑑定傷勢得出了輕傷的結論,說明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役)。
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鑑定結論,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也不應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即仍應受到之前採取的強制措施的約束。 如果複審結論不構成輕傷,則案件轉入行政辦案程式,調整調解,並處行政處罰,並處行政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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