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必須有確鑿的證據,如同居證據、母親未參與外商投資專案、父親資產、物證等。 只要證據齊全,就很容易做到。 目前,錄音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應注意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2、最好自己調查,這類案件法院可以調查,但是難度比較大,法院執法局的人比較懶(中國就是這樣),你要調查賬目和房子的位置,他會凍結的。
3、只要證據充足,就有可能勝訴。
-
1.母親現在能夠證明父親和二祖母的關係,並且知道他們有房產,除了這些之外,還需要提供什麼證據才能在復議中提出?
必須核實同居證據、共同投資房產的證據(如房產交易中心的權屬證明)。
2.可以要求法院去物業辦公室調查他們的資產嗎?
:法院一般不檢查他們的資產,但如果你有困難和線索需要調查,你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
3.勝訴的可能性。
:取決於前兩個步驟的結果。
-
我在**電視上看過類似的節目,我媽媽要加了。
可是現在,就像四樓說的,你先告你爸爸說,說不定到時候你不虧錢賺錢了......
-
追加判定債務人的情況如下:
(一)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管理人,但在遺產範圍內沒有繼承的,不能變更或者追加。
(2) 被執行人被宣布失蹤的,其財產的保管人必須配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三)因未成年人侵權而產生的執行案件,可以追加其監護人,或者在未成年人成年後追加被執行人。
(四)企業法人合併分立的,由合併後接受公司或者分立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執行。
(五)法人為獨資企業、一人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出資人、一人企業的股東或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者未全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作為執行物件。
(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限屆滿或者終審判決作出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必要時,可以追加公司法人作為執行物件。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民事責任的主體,法人所欠的債務由法人償還,如果法院已經通過訴訟程式,法人在執行時必須強制執行法人的資產。 你說的“法人”可能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概念不同,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合夥人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執行), 個人財產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被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增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申請執行人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因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依法繼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東慶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申請執行的公民被宣告失蹤,公民財產保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
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附加判決債務人: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是自然人。 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增加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管理人,但屬於遺產範圍且沒有繼承的,不能變更或者增加; 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的保管人必須配合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 在因侵害未成年人而引發的執法案件中,可以增加其監護人,也可以將未成年人追加為成年人。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其他被處決的喊叫驅逐艦: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 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增加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管理人,但屬於剩餘遺產範圍,沒有繼承的,不能變更或者增加; 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的保管人必須配合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 在因侵害未成年人而引發的執法案件中,可以增加其監護人,也可以將未成年人追加為成年人。
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未約定執行法院依職權啟動追加程式,一般認為追加被執行人應當根據當事人或者權利人的申請啟動,執行法院原則上不依職權啟動。實踐中,如果執行申請人認為符合追加執行的條件,一般會先與執行法官溝通,然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執行法院立案部門提交追加執行申請和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追加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 申請符合無渣法要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總結。 您好,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如下: 1、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
2. 如果被執行人被宣布失蹤,其財產的保管人必須配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3、企業法人合併分立的,被合併後的企業或者分立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執行。
您好,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如下: 1、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悔罪人的,可以增加被執行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遺產。 2. 如果被執行人被宣布失蹤,其財產的保管人必須配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三、企業以法人身份合併分立的,被合併後的企業或者分立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企業,應當作為被執行人執行。
本案是一起涉及某公司貸款的反擔保追償案件。
您好,您能詳細說明一下情況嗎?
我司提起上訴,法院作出本判決,除公司主控人承擔擔保責任外,原告對其他反擔保人的追索權,但今天收到執行董事關於恢復執行的裁定,該裁定已被排除在外籍反擔保人中包括遺囑執行人。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如果對方申請追加被執行人,一般需要遵循執行法官的操作。
這種增加被執行人有什麼依據,可以隨意增加嗎?
尊敬的,法院一般不會直接作出不符合程式的裁決,一般只有在有相關依據的情況下才會作出裁決。
法院判決明確了原告對反擔保人無權追索,被執行人是否可以增加反擔保人?
追加申請也有可能基於其他證據。
親愛的,你說你收到了執行局恢復執行的裁決,所以你可以看到裁決的原因是什麼。
好的,我去看看。
親愛的,這沒什麼用,你把判決書的內容發到這裡,然後恢復執行判決書的內容。
親吻,諮詢不限於服務主體,無需編碼。
失信人,簡單來說,借錢不還,這是要注意的,會被列入黑名單,那麼失信失信人怎麼會被撤銷呢? 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期限內提前撤銷資訊,其方式是“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 即應當還款,處理應當處理,申請完成後,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的資訊。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失信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所謂失信失信人,是指“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失信人。 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在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等方面對“失信人”實施“信用處罰”。 >>>More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並依法給予信用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