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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三代以內雙方及旁系血親無直系血緣關係(獨立提示)。
2.提交結婚登記的檔案。
1.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 我沒有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可現場拍攝)。
3.婚姻登記手續。
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
4、婚姻登記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報名時限:如檔案資料齊全,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注: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無法出示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蓋章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屬於集體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持集體戶籍簿上的人的戶口卡或者戶口簿副本加蓋戶籍情況單位印章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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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結婚年齡,雙方都有身份證{沒關係}
如有具體細節,請到民政部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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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朋友解析: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需攜帶以下檔案和證明材料:(1)自己的戶口簿; (2)身份證; (3)我沒有配偶證明; (四)簽署宣告,證明該人與對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緣關係或者旁系血緣關係。
男女均攜帶上述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經審查後,如發現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完成婚姻登記,就是婚姻關係的建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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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婚姻完全由一男一女自願締結,禁止任何一方脅迫、約束另一方,也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被肆意撫養的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通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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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證明:1.居民身份證;
2、戶籍小冊子(或集體戶籍證);
3. 婚姻狀況證明;
正式工人和退休雇員應由其雇主簽發。
失業人員、自僱人員由居(村)委員會簽發。
失業人員和自僱人員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許可證)。
4、2寸彩色照片3張,近期正面裸頭2寸單色照片3張,雙方顏色統一,婚姻登記處有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特別證明(還需1-4份證明) 離婚證明(或夫妻和解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注:如持有初審法院判決書,還需攜帶初審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公出境者專用證件(也需1-4份證件)和駐外使領館在國外期間經我館認證(或公證)的結婚證;
7.因公返回國外定居者的特殊證明(還需要1-4個證明) 如果在國外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可以出示經過公證的外國未婚證明。
對於已經結婚的公民,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可能需要提供結婚證,如果公民想移民,相關部門也會要求提供結婚證。 因此,離婚證的作用比較大,發現結婚證遺失後,可以由民政部門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發。
1. 如何補發遺失的結婚證。
1、當事人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到原登記機關所在地區(縣)民政局婚姻管理機關申請補發《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表。
2、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如戶籍中的夫妻關係記錄,以及單位、村(居)委會或近親屬出具的表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 如果結婚證被撕毀,但能反映出原貌,則無需出具福虎檢查證明; 結婚證內容不符的,需出示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3.雙方近期三寸裸頭照。
此外,在重新申領結婚證的程式中,如需委託他人補發結婚證,需雙方當事人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因故無法親自到場的,可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提交當事人身份證公證影印件及委託書, 應當載明當事人結婚登記時間和承辦機構、現時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
申請結婚證所需的流程如下:
1、男女均應持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無配偶的有關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More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換言之,申領補發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當事人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More
結婚證不需要結婚考試。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審查不再是必要程式。 因此,只要婚姻登記是自願的,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範圍。 不再需要婚姻測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