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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如果婚姻雙方沒有就婚前財產達成協議,則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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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婚前沒有特別約定的,個人婚前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如果夫妻另一方在婚後參與償還貸款,則婚前一方購買的抵押貸款在離婚時應判給買受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的一半應補償給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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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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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否則離婚時不會分割婚前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分割,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被分割。
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歸部分聯名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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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一般是個人財產,歸配偶一方所有,離婚時無需分割。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世界廣度的一方;
(4)單方專用日用品;
5)當事人的財產歸當事人所有。
婚前登記是指我國《婚姻法》實行的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的婚姻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和婚後,結婚登記日期為結婚證上記載的登記日期,結婚登記日期為結婚日期。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因婚姻時間長短而成為共同財產,不得被非所有人一方侵犯。 >>>More
婚後,無論地契上是誰的名字、單方姓名或兩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單身證明、銀行貸款證明等,不排除結婚證和房產證上的日期,以及結婚前後的日期證明。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More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