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7-1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如果婚姻雙方沒有就婚前財產達成協議,則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分析:婚後確定為共同財產的,可以通過協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分割。 如果是個人財產,則不能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余念涵與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婚前的房子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財產的所有者不會因為婚姻時間的長短而改變,所以即使夫妻在8年後離婚,房子仍然屬於原主人,仍然沒有必要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家庭耕種期限的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對於離婚後的婚前財產分配,在分割前應先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財產是由一方購買的,則該財產是個人財產,無論婚姻時間長短,都不會自動轉換為婚姻財產。 如果夫妻另一方在婚後參與償還貸款,則婚前一方購買的抵押貸款在離婚時應判給買受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的一半應補償給另一方。

    當然,剩餘的未償還債務是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離婚時婚前財產的分割是: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財產歸誰所有的,或者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糾紛的,離婚按照約定辦理。 但是,規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處分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在離婚的情況下,婚前房產的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以乙個人的名義登記,並且在婚前已經全額支付了房款,則該房屋是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而始終只屬於房地產登記人。

    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購買的,只登記了乙個人的姓名,但婚後抵押是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的,比如個人工資,那麼在離婚時,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屋屬於不動產登記人的個人業主, 但夫妻雙方用於償還貸款的純共同財產,以及相應的財產價值的增加,需要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房屋上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姓名,則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法院通常會在離婚時平分房屋。

    《婚姻法》第18條 配偶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並且房地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由雙方在離婚時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第三十九條 離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如果婚前財產只是一方購買,則屬於個人財產,不能由另一方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關於銷售柑橘 以下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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