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應該對從幼兒園二樓墜落的女孩負責嗎?

發布 育兒 2024-07-15
2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將孩子交給幼兒園,幼兒園收到後,它有相關的責任和義務去監督,照顧孩子的人身安全,這是一種有償責任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不管女孩從幼兒園二樓墜落的原因是什麼,幼兒園都應該對這一事件負責,因為從孩子踏入幼兒園的那一刻起,幼兒園就已經有了監護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應該。 女孩在幼兒園,老師不應該看好,所以幼兒園應該負責。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如幼兒園不好,是因孩子的疏忽造成的,幼兒園應承擔全部責任。

    2、如因其他兒童過錯造成,幼兒園及兒童家長應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孩子跌倒受傷,純屬意外。 任何一方均無過錯,並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 它不承擔任何責任。

    《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幼兒園的孩子一般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幼兒園對自己的跌倒負責,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是老師的責任。 老師沒有好好監督孩子。 教師的責任一般是幼兒園的責任,補償問題應由幼兒園和老師解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幼兒園摔倒受傷一定是園區老師的責任,既然家長把孩子交給你,而你沒有盡到責任,導致孩子受傷,就必須由園區承擔。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至少,幼兒園負有主要責任。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原則上,幼兒園對孩子的跌倒和受傷負責,但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責任,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個訊息是一場悲劇,女孩在幼兒園玩滑梯時摔倒,被壓在底部窒息了兩分鐘,導致內臟嚴重受傷,最後被送往醫院,在那裡她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 家長們悲痛欲絕,根本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但最讓他們難過的是老師的冷漠和無所作為。 目前,家長已經對事件做出了回應,對方表示,通過現場視訊和其他孩子的詢問,得知事故發生時老師正在事故旁邊玩手機,女兒摔倒後,有孩子打電話給老師,但對方根本沒有聽到, 而她直到兩分鐘後才知道女兒受傷了,但當時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只是通知父母將孩子送往醫院。

    對方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採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沒有幫忙,只是冷漠地站在原地,看著這個年輕的生命慢慢枯萎。

    說實話,網友們看到這種事情都很生氣,這麼不負責任的人怎麼會當幼兒園老師呢? 作為乙個普通人,為什麼看到孩子跌倒昏迷,她依然無動於衷? 心是石頭做的嗎?

    如果是路人,她選擇對這種事情視而不見或許是可以理解的,但她是這群孩子的老師,她有責任保護孩子的安全。 但在事故發生的整個過程中,這個人表現得極其冷漠,彷彿整件事都與他無關,這是最可怕也是最令人不寒而慄的。 當然,這種老師可以教孩子,幼兒園的用人策略也是值得商榷的。

    事件發生在安徽省屯溪市。

    誰也沒想到,乙個孩子像往常一樣玩滑梯的時候,竟然會出事,這也回答了這句話:但是壞訊息降臨到某人身上,他們從來沒有提前打招呼。 從**來看,女孩大概大概五歲左右,因為站不穩,一頭栽倒在地上,這還不是最嚴重的,後面的孩子乙個接乙個地從滑梯上滑下來,最後重重的壓在了女孩身上,也碾壓了這個年輕稚嫩的人生。

    事件的細節為網友所熟知,但這種悲痛似乎越來越清晰,越來越深。 我們同情父母,為孩子感到難過,此時此刻,除了讓生者哀悼之外,我們還需要追究一些人的責任。 涉及的老師,整個幼兒園顯然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他們需要給家長乙個解釋,給社會乙個解釋,在這裡我們拭目以待。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安徽省屯溪市一名女童在幼兒園玩滑梯時摔倒,家人送她去醫院不治身亡。 有報道稱,女孩的爺爺說,事發時幼兒園正處於課外活動階段,當孩子從滑梯上摔下來時,有孩子看到了,圍了上來。 此事也向老師報告,但老師沒有聽到。

    放學時,孩子的父親沒有接孩子,後來老師去找孩子,發現孩子已經昏迷不醒。 孩子的父親立即趕到幼兒園去接孩子,此時孩子的臉已經青了。 這名兒童隨後被送往一家衛生醫院接受簡單治療。

    120來了之後,孩子立即被送往市人民醫院搶救,但經過幾個小時的搶救,還是無效,死亡。

    附近有居民說,孩子死時肝損傷非常嚴重。 事件發生後,也有錄音聲稱自己是孩子的父母。 錄音內容說,他的孩子摔倒在滑梯旁邊,老師在旁邊玩手機,但他沒有及時發現,所以孩子被窒息壓死了,老師直到兩分鐘後才發現,但沒有處理。

    相反,打電話給父母進去接孩子處理。 當家長去幼兒園接孩子時,老師沒有來幫忙,所以救孩子的最佳時間被耽誤了。

    後來,事件的完整鏡頭也被公布了。 監控顯示,事發時間是下午16時54分50秒,女孩從滑梯上滑下來時不小心鑽到了樓梯下。 55分24秒時,乙個正在玩滑梯的紅衣小女孩首先注意到了這一事件,並蹲下身來檢視。

    這時,附近的兩名老師拿出手機看了十幾秒,又看向了學校外面。 因為這個時候,有家長來接孩子。 後來,又有兩個孩子在56:08發現小女孩昏迷不醒。

    兩位老師開始尋找小女孩,小男孩也來向老師報告,56分32秒時,一位老師注意到了小女孩的情況,四秒後,另一位老師也趕到現場,喊校外的家長進入, 而女孩的父母也在56分52秒時進入了視線。

    雖然老師一開始沒有注意到,但老師後來還是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救了他。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家屬表示,老師因為孩子摔倒,在玩手機,沒有及時發現,找到後也沒有及時處理,等家長趕到現場後才將孩子送往醫院。 家長認為,老師的疏忽導致了孩子的死亡。

    家人說,孩子出事的時候,正值課外活動時間,孩子正在和別的朋友一起玩滑梯,抱著孩子,頭朝下從滑梯上摔下來,當其他孩子看到並告訴老師時,老師根本沒有聽到,事故發生時, 老師站在手機旁邊,根本不注意孩子的安危。摔倒後老師沒有幫助孩子是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

    家裡人說孩子在學校出了意外,老師沒能及時發現,直到放學,孩子的父親沒有接到孩子,學校老師開始找,孩子被發現時臉色發青,老師找到孩子後沒有及時救孩子, 但讓家長進幼兒園,帶孩子出去。在附近衛生院接受治療後,他帶著120人到人民醫院搶救,但幾個小時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家屬表示,孩子被送到幼兒園的老師有義務和責任在孩子玩耍時進行監督,幼兒園老師要時刻監控到位,當孩子發生意外時,老師應第一時間搶救,並及時將孩子送到醫院接受**, 如果幼兒園老師真的這樣做了,孩子可能不會失去年輕的生命,也不會有那麼嚴重的後果。

    這起事故發生後,當地**介入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在這次事件中,幼兒園老師確實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如果不是他們的失職,孩子也不會失去年輕的生命。 如果老師在第一時間為孩子提供及時的幫助,並撥打120將孩子送往醫院搶救,孩子可能有生命的機會。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據家屬解釋,孩子摔倒的時候,是老師忙著做自己的事情,正是因為自己的責任,才沒有及時找到孩子,沒有及時處理問題,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家屬表示,當時有個孩子打電話給老師,但老師沒有聽到,直到事發兩分鐘後老師才發現。 當時,老師正在玩手機,沒有注意到。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家裡人現在一定很傷心,他們想向幼兒園討個交代,又想爭取一些賠償,現在孩子很貴。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幼兒園應當對兒童的安全負責,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在幼兒園,幼兒是最需要保護的群體之一,幼兒園必須承擔起保護兒童安全的責任。 如果父母在幼兒園摔倒,幼兒園可能需要承擔一些責任。

    具體而言,幼稚園需要識別和評估可能的風險因素,並採取適當措施加以解決。 例如,在幼稚園設定護欄和護墊等安全設施,對兒童進行安全教育。 如果幼兒園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導致家長在幼兒園摔倒,那麼幼兒園可能要承擔一些責任。

    但是,責任的確切大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家長自己有一定的責任,比如不按照幼兒園的規則行事,那麼幼兒園的責任可能會相應減輕。 此外,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地區法規,幼兒園的責任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

    因此,建議家長與幼兒園溝通,解決類似事件。 雙方可以就責任大小、賠償標準等事項進行談判,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尋求法律支援和幫助。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幼兒在幼兒園內跌倒受傷,幼兒園應承擔相應責任。 幼兒園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承擔一定的責任,家長可以提出賠償要求,但具體責任比例需要諮詢專業律師。 因為幼兒園負責監督孩子在幼兒園的活動,而不是像幼兒園說的那樣,孩子想玩就玩。 這可以進一步與幼兒園溝通賠償,如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要看是什麼,還是屬於動盪的一代,如果孩子不動,父母一定很擔心。 孩子的恢復能力很強,有些生活是父母的延續,孩子亂吃是難免的,家裡沒有問題,但學校有問題,所以很難說。 如果你善於處理問題,不追究所謂的法律責任,也許問題就不成問題。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孩子在幼兒園摔倒受傷,一般幼兒都有意外保險,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負責,孩子受傷期間,老師會買一些營養品,去看孩子,至於在學校受傷,孩子不能被打破,老師不願意傷害孩子, 父母不應該被追究責任,畢竟孩子跌倒了,這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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