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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中途申請,如果家裡急急需要錢,你跟別人解釋,他們可以提前向你申請,你必須自己和別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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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許可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 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臨時居留證件、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辭職和在職均可)、錄音或錄影或其他帶有員工姓名和公章或老闆簽名的書面材料, 等,只要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和重新申請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到當地人社局(原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需攜帶:立案時仲裁申請表影印件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2份,證據清單一覽表;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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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申請工資,一般情況下,每個月應該交一些生活費,所有工資都會在年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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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這種結算工資的方法是非法的,如果你急需錢,你可以提前申請部分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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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是法定日子,如果因工作需要加班,老闆要給300%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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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 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定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
例如,約定每月第一天支付工資,五一和十一長假期間,第一天為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在4月30日和9月30日支付工資。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也應按周、日、小時週期發放。 目前,建築行業普遍採用在工程完工後向工人支付工資,即在工程完工並驗收後向工人支付工資。
建築業企業每月至少向工人支付一次工資,支付的部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也允許在每季度末結算工資,但用人單位應保證每月支付給工人的工資金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不允許在年底結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延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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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定律解析:
建築工地的工資要到年底才發,這種做法在建築工地是為了更好地留住工人是違法的,如果工地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工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聘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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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的工資要到年底才發,一般是為了更好地留住工人,這種做法在建築工地是違法的,如果工地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工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工人可向當地勞動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2、如果是個人的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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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1、如果是職工,一般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有急需,可以預支一部分生活費(金額不能超過自己的工資收入);
2、如果是施工現場的包頭,一般是根據施工現場的完工進度,收取相應的工程貨款;
3、每年支付一次工資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施工現場所在地勞動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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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並非所有建築工地都在年底付款。 活魚泡施工現場的日常結算還是很普遍的,關鍵要看你怎麼找,一般合同都可以籤,都是按照合同辦的,即使不時不能按時發,也不會拖到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