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新年加班費怎麼計算?

發布 社會 2024-04-0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春節假期為七天,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不同,春節法定假日為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 因此,開始。

    1、初中二年級、第三天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資按不低於職工日工資或小時工資300%的費率單獨支付; 在農曆除夕夜,新年的開始。

    第四,開始。 5、如在農曆新年正六安排加班,企業可以選擇給予補休或雙倍工資。

    加班費支付標準:

    1) 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員工自身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 如果員工被分配到休息日工作,並且無法安排補償性休息,則應向員工支付正常日工資的 200%。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不得代之以補假或代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春節第一天到第三天有3天。 換言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三天內工作,應當按不低於勞動者日薪或小時工資300%的費率支付加班工資。 在除夕4天和新年4日至6日,如果安排加班,可以給予工人補償休息,不支付加班費,如果不給予補償休息,加班費按其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根據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當月帶薪天數(天)。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安排下列節假日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加班費平日為該人工資的150%,週末為200%,國定假日為300%。 不過,這只是國家設定的比例,加班費多少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員工加班費基數可以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否則由企業確定應支付給職工正常工作的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工資協商的方式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為簽訂集體工資協議(已批准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上述規定不予執行)。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基數除以系統每月平均工作天數(為方便起見,有些企業使用每月21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定年度加班工資按正常工資的三倍計算。 比如春節期間,初中一年級到三年級的加班費是自己工資的三倍,初中四年級到六年級的加班費是自己工資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1、春節期間可以強迫員工加班嗎?

    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41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拖欠加班費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18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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