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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提供我的意見:
首先,如果沒有收集到該人被謀殺的證據,則嫌疑人應在拘留48小時後釋放;
其次,建議該人收集對他有利的證據,例如不在場證明。 如果**收集證據並提起訴訟,該人也可以依靠自己的證據進行辯論;
三是本案不適用反證證明,如果**不收集證據,就不能先認定該人有罪,再讓該人收集無罪證據;
第四,我國刑法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和“犯罪合法性原則”,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沒有判決不能無罪。
第五,你提到的流產殺人案,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也出現過,但不是主流,而且自從提出依法治國政策以來,流產案件數量逐年減少,大家放心。 而且,即使一審是有罪判決,該人也可以上訴,並且仍然有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
感謝您閱讀我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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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前來收集該男子有罪的證據。
沒有謀殺證據,該人無罪。
在冤假錯案和殺人案件中,不可能沒有證據,但他的證據有缺陷,可能是虛假的,或者證據不足以形成證據鏈來證明該人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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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證據種類是指表達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 證據是指根據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正確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來複製和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這樣才能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證據不足應當客觀存在,偽造、銷毀證據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 書證和物證是物件或文字形式的物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證據的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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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勞動者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等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是很常見的,在發生此類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是受害人,但在仲裁或訴訟中屢次敗訴,其中乙個重要原因是勞動者不了解勞動爭議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運用。 因此,勞動爭議發生後,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不僅關係到案件的勝敗,而且最終決定了用人單位的勞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在勞動爭議的解決中,由於糾紛型別不同,在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因此,用人單位對證據的收集和使用應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不同型別來確定,下面列舉一種常見的勞動爭議案件型別。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糾紛用人單位作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滿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取證工作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確定權利義務的證明,用人單位必須先有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條款可以證明合同的單方面解除。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證據。事實依據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判決的條件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和理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例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單方面解除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勞動者的合同,需要準備的證據是該勞動者違反了哪些勞動紀律,不僅要有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事實證據,還要拿出勞動規章制度來解釋用人單位的紀律規定。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合同。 例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合同時直接書面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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